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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文本时,看合同条款须审慎丨劳动法参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容不得任何借口。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选择合同文本,就成了普遍性难题。就笔者了解,如下两种选择也较为普遍:

1.到当地劳动部门购买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确实便宜实惠,肯定合法有效。但是,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部门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只是对劳资双方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对于企业特性、岗位特性都是欠缺考虑,或者说是无法周全考虑的。

由于各地的劳动合同文本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当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文本时,还应当注意特别条款,例如,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中有这么一条:

“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鉴证时需一式三份,其中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视为尚未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不得以已签订本合同为由对抗乙方的主张,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了这么一条,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否则,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其中一份交付劳动者持有,一旦劳动者一方否认签收合同时,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面临双倍工资的苛刻罚则。

2.网络下载的劳动合同文本

因为感觉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过于简单,就有一些单位在网络搜寻免费的劳动合同文本。在我们接待劳动法律事务咨询中,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网络范本的并不在少数。

笔者发现,网络范本往往是制造事端的根源,因为真正有价值的劳动合同文本,在网络上是根本找不到的。譬如,有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中就有如下两条:

“双方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有权根据工资需要安排乙方加班。”

“双方约定执行月薪制,月工资为2300元,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无须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这两条似乎对用人单位非常有利,但是存在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第一,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都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报批,直接约定特殊工时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包月薪在司法实践中一度混乱,在深圳,加班工资争议的起源多数都在“月薪制”上,故笔者一直倡导用人单位不要搞“月薪制”而应实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制”。

对用人单位来说,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还要认真审查其全部条款。

作者: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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