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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律师会见时不得让被告人看案卷材料”系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误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印发了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一时间认为“律师会见时不得让被告人看案卷材料”的解读遍布网络,其实是误读,中华全国律协也不可能作出这样违背法理的规定。故,回头是岸之陕西刑辩律师网希望粉丝们认真理解规范条文,作出正确解读。

主要误读条款为: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只禁止了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非禁止向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高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对此条在实践中有部分看守所明确提醒律师会见时不得将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案卷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看或者核实,不许律师带案卷进行会见,如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就是这么要求。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对本条规定比较模糊(应该是公权作出的让步,但又不甘心让步,所以使用了具有很多解释空间的词汇),有辩护人律师被指控泄密的案例,因此对有关文件和材料对律师而言,应根据情况谨慎行事,尽量不要什么材料都带进去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核对,应当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


徐晓云律师: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西安市西华门十字凯爱大厦B7-1

电话:1377251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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