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一、二楼邻居。2007年8月原告在自家一楼院落内未经批准私自建设了平房一间,虽经被告阻止,原告仍强行建筑。2007年8月28日原告的房屋建设成功,同年9月23日被告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带领他人将原告的房屋拆除。2007年9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该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平房未领取任何准建手续属违章建筑,现要求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法院不应保护违法的行为,因原告被拆除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予拆除,被告代行了政府部门的职权将其拆除虽有不妥,但这种不妥行为是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应给予理解和支持,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公民行使正当权利应以合法形式进行,合法行为可以对抗违法行为,但是不能以一种违法行为对抗另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允许公民自行采取非法行为自救的话,势必造成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因为本案被告的行为系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原告建筑物的建筑材料系原告合法取得,属其个人合法财产,被告应予赔偿,但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该建筑物建设的违法性应予以驳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