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在酒店做会计朋友问我,受疫情影响,酒店在这段时间里被政府征用集中隔离人员用。酒店同政府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房价定位100元/天,房价远远低于平时日常销售价格,那在这个月进行纳税申报时,这部分收入的差价,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按照企业日常的账务处理,对于这种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为了防止纳税人各种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其销售额。对酒店这种服务类型的企业来说,销售额的核定,主要集中在酒店增值税销项税额上。
朋友所在的酒店定位为中高端服务型酒店,假设在平常酒店给某单位提供住宿服务时,开具的发票为100元/天,税务局经过调查发现,其开票价格远低于正常销售价格,酒店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开票金额报税,少申报了收入,此时,税务局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一种方式,若税务局能取得酒店自身平时同类房型销售价格。假设这个价格为500元/天,根据有关规定,税务局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即按照500元的均价确定销售单价,企业需要就价格差额进行补税和缴纳滞纳金。
第二种方式,若酒店恶意将自身平时售价隐瞒,税务局无法获得可靠价格。此时,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税务局参照同城市其他规模相当、档次相似的酒店价确定此酒店应纳税额,同时,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还有一种不常用计价方式,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会在一段时间内公布,变动并不大。税务局可按照这种方式确认应纳税额,但酒店行业很少会使用到,因为前面两种方式足够使用。
企业隐瞒收入后,在进行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由于收入的减少,必然导致应纳税额较少,在税务局进行增值税调整后,企业所得税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情况只是针对一般情况下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时采取的措施,但现在这家企业遇到的是特殊情况,是政府征用其酒店,然后协商确认的价格。
我查询了很多资料,税务局目前并没有针对这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那咱们就一起来看看已有的税法规定。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7条明确指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注意看了,无正当理由!现在酒店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是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其和政府签订的协议在进行税务稽核时,有效!
因此,酒店按照低价销售的服务,是符合规定条件下的销售模式,不需要调整企业的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也能够正常抵扣,且进项税额按照最新规定,可以加计15%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同样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调整,会计完全不用担心这块,按照平时账务处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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