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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医学是一门生命科学,在实施医疗行为时,由于医疗差错或者信息不对等,医患之间就产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可能在被诊治过程中受到了侵权,进而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机构也可能因为掌握着信息,在被诉过程中,也有举证责任。

平常都说医疗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要“自证清白”,那么,在实践中,医疗侵权事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是不是医疗机构要负全部的举证责任,患者完全不用举证?本文将根据民事诉讼之医疗侵权之诉进行简述。

一、基本概念

1.1证明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1.2分配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那什么是积极事实?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事实;法律关系受到妨害的事实属于积极事实。

1.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

1.4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受害方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二、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那么,如何理解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患者本应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进行举证,由于这特殊规定,那么患者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进行举证,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举例说明:张三到甲医疗机构就诊,怀疑医疗侵权,举证责任怎么样分配?

张三应当证明:1.甲医疗机构对其侵权,就是有张三的就诊证据;2.医疗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1.医疗行为与张三的损害不存在因果联系;2.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三、在生活中的意义

1.在生活中,有些患者就诊时没有要求医疗机构出具病历、收据发票,这就在产生医疗侵权时,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对其有侵权行为,而仅仅证明了医疗损害后果。这就没有足够的证明力。

2.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按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住院病历),这对于证明其医疗行为对患者不存在因果关系就没有足够的证据;还有就是有些医疗行为未对患者告知,或者告知不规范,亦有可能存在医疗过错。

由此可见,患者应当保存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证据(要求写病历和开收费收据是多么重要)。医疗机构亦应当按诊疗规范开展医疗行为,书写医疗文书。

四、对行政机关的意义

在产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亦有可能向主管部门投诉,那主管部门亦要审查患者是否能提供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的证据,这在处理中非常重要。

1.如果能提供,在调查处理医疗机构时,患者属于利害相关人(行政第三人),对于医疗机构的处理和患者有利害关系,处理决定对于患者来说具有可诉性。

2.如果不能提供,患者只能算是对医疗机构的举报,或者说是公益投诉,对于医疗机构的调查处理与患者无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行政第三人,处理决定对于患者来说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行为关系)

在医学日益发展的今天,仍存在诸多医学难题,遇到医疗纠纷是在所难免,无论对于医疗机构、患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一个考验,这就要法律来规范。事实上,对于患者来说,医疗纠纷不单单可以用侵权之诉来解决,还有违约之诉,这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且看明天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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