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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若干适用问题的办案指引

新刑诉法修改之后,这几天我又研读了修改的26项条文,进行分类梳理,发现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的条文就有13项,这个制度就占了一半的修改条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提倡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主动供述并选择与检察机关协商达成协议,改变传统诉讼的激烈对抗局面,推动恢复性司法与诉讼模式融合。其制度设计中的程序选择、量刑优惠、程序优惠等基本构架,对提升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起到肯定和巩固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在工作中该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制度有什么要求规范、需要注意什么。我发现很多检察官感觉无所适从、疑惑重重。所以我花了3个晚上的时间,呕心沥血梳理了以下14个问题,供法律人办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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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索引


1.怎样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2.认罪认罚与适用审理程序的关系?

3.怎样理解“认罪”和“认罚”的含义?

4.怎样把握“从宽”的原则?

5.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是否可以降低?

6.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如何把握逮捕条件?

7.怎样认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8.共同犯罪中部分人认罪认罚能否适用该制度?

9.如何认识值班律师的重要性与其职责?

10.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1.值班律师可以转化为辩护人吗?

12.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自愿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13.怎样应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情况?

14.关于特殊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如何处理?


1.怎样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和刑期上的限制,从轻微案件到重罪案件,原则上都可以适用。但实践中,由于顾虑和观念的原因,一般对重罪案件的适用还较为谨慎和保守。


认罪认罚从宽,也不是一味的从宽,对于罪大恶极、必须予以严惩的犯罪,例如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没有从宽余地的死刑案件,如果从宽处理会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和社会伦理的底线,严惩犯罪比认罪认罚的意义更为重大,就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认罪认罚与适用审理程序的关系?


目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主要有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任何审理程序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不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建议法院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但是几种例外需要注意:一是盲、聋、哑以及尚未完全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认罚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但其他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普通程序。


3.怎样理解“认罪”和“认罚”的含义?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指出,“认罪”与“坦白”是有区别的:“坦白”是指行为人对案件事实经过的客观描述,坦白并不意味着一定认罪;“认罪”不仅要坦白案件事实,还要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因此,“认罪”必然包含着“坦白”。同时,“认罪”还应当包含“悔罪”,即既要认罪,又要真诚悔过,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综上,对“认罪”的判断,要从“坦白”、“认识到犯罪”和“悔罪”三方面来掌握。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全部认同。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履行生态修复协议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节。


如果表面上认罚,但在有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拒不退缴赃款赃物、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财产刑执行,都不属于真实的“认罚”。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要听取被害人意见,仅是将被害人意见作为参考,而不是让被害人意见影响案件决定。因被害人拒不配合或被害人无法查找等原因,听取被害人意见有难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特别是针对被害人漫天要价及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到了尽力赔偿和弥补,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对于已经退赔、和解的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可以不再征求被害人意见,以免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单因被害人原因造成难以适用。


4.怎样把握“从宽”的原则?


一是应遵循“先认罪宽于后认罪,主动认罪宽于被动认罪,彻底认罪宽于不彻底认罪”的原则。先认罪宽于后认罪,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等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依次递减;主动认罪宽于被动认罪,是指主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大于原本不认罪认罚的;彻底认罪宽于不彻底认罪,是指始终都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大于认罪态度出现反复的。适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二是正确处理坦白、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关系。在坦白、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处理原则是:坦白是被认罪认罚包含的,因此应避免重复评价。只坦白而不认罪认罚的,只对坦白进行从宽处理;既坦白又认罪认罚的,按照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自首、立功和认罪认罚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应当先对自首、立功情节按照刑法规定从轻处理,再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再次从轻处理。


三是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要主动依职权适用相对不起诉。


5.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标准是否可以降低?


认罪认罚案件不能放松证据标准。要避免对有罪供述形成依赖,重蹈“以口供为核心”的覆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以减少事实认定和降低证据标准为代价,更要严格防止为达到认罪认罚而采取逼供、诱供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认罚后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体系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以认罪认罚为由进行处理。同时,要严防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迫认罪、冒名顶罪”的情况。


6.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如何把握逮捕条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是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只要被告人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优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适用非监禁刑创造条件,确保罪刑相适应。


7.怎样认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于决定相对不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应当签署具结书。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法院裁判作出之前要求撤销,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未提出书面撤销申请,但对具结书及起诉书中主要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销具结书。


8.共同犯罪中部分人认罪认罚能否适用该制度?


对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人担心会造成同案不同判,上诉率上升。需要强调的是,正是要通过同案不同判,来突出认罪认罚和不认罪认罚在处理结果上的反差,让拒不认罪认罚的人明白认罪态度不同会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对促使其他同案犯认罪认罚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人”为对象,而不是以“案”为对象,同案犯不认罪认罚不能影响和剥夺其他人认罪认罚的权利。


9.如何认识值班律师的重要性与其职责?


值班律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非常重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专业的公诉人与非专业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识结构上不对等,在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心理优势上不对等,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来弥补犯罪嫌疑人的天然弱势。值班律师制度就是基于诉讼权利的均衡而设置的。而有的地方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与值班律师接触,而是让其家属和值班律师咨询,这一做法违背了设立值班律师制度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的初衷。


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有: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阅卷);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见证)


10.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值班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派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1.值班律师可以转化为辩护人吗?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值班律师只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服务,这种法律帮助,不是辩护服务。但法律也未明确禁止值班律师不能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因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允许值班律师向辩护人转变。因为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时就已充分了解案情,如果值班律师顺利转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那么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且这样可以调动值班律师的积极性,让其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12.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才自愿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对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未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认罪认罚的合意,在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达成合意后,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制作具结书。


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但在二审程序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提出的新的量刑建议,在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下,签署具结书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3.怎样应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情况?


对于认罪认罚又上诉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告人是为了留所服刑,就不宜提出抗诉;如果是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再次获得减刑的机会,应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可以提出抗诉。在抗诉依据上,可以视为被告人已撤销具结书,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在抗诉之后,如果上诉人再次表示认罪认罚,可以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从宽的幅度应从严把握。


14.关于特殊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应该如何处理?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该条规定了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特殊认罪认罚案件。实践中,需要按照“严格控制,慎重适用,防止滥用”的原则,规范适用和报批程序。


这里所说的“重大立功”在把握时要更加从严掌握,注意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形的平衡。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指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利益。


该条第二款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的特殊收缴权。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调查权属情况,查明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违禁品或者供作案所用的本人财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三十日内予以收缴,一律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确认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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