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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喝酒需谨慎 酒友死亡被判赔

  朋友相约吃饭喝酒本是人之常情,可是聚餐后朋友醉酒驾车发生车祸死亡,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共同饮酒人徐某、赵某、张某各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0000元。

  死者赵某某生前与被告徐某、赵某、张某等人是朋友关系。2016年3月28日17时许,赵某某与徐某等人相约在一家酸菜猪脚馆聚餐。席间,赵某某等五人共饮用白酒二市斤左右,被告赵某的妻子孔某一同吃饭但提前离席。饭后赵某某等人又一同前往某酒店唱歌,其间,赵某某驾驶张某的轿车去接朋友,途中发生翻车事故,导致其死亡。经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赵某某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次日,徐某等人与死者家属约定于2016年3月30日前每人给付赵某某安埋费3万元,并出具欠条,后未给付。2016年4月27日,赵某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赵某、张某、孔某各赔偿原告方人民币3万元。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辩称,欠条的形成是受原告方的胁迫所写,属无效协议;四被告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死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死者赵某某在与被告徐某等人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翻车死亡,后其亲属与被告徐某、赵某、张某所签“欠条”具有民事赔偿协议的性质,系双方设定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效力,行为人非以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徐某、赵某、张某应按协议履行。被告方虽提出所签“欠条”系受胁迫所致,属无效协议的主张,但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存在胁迫或者其他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定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赵某之妻孔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孔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其与孔某并未签订“欠条”,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由徐某、赵某、张某各赔偿原告因赵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徐某、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徐某、赵某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是受胁迫所写,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赔偿3万元数额恰当,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审理,承办法官提示大家,亲朋好友聚餐本是人之常情,但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对他人劝酒,更不能对驾车司机进行劝酒。对于醉酒者应当尽到合理照料义务,对醉酒者开车应当进行劝阻,否则如果发生事故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驾车司机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关爱生命。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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