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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无偿建造道路和市政公园
【案例】:某地块竞拍时,政府部门在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竞得者必须在项目红线外无偿建造一条长5公里、宽50米的城市一级道路和一座占地100亩、造价不低于3000万元的市政公园,两项附加工程的造价由竞得者承担,不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之内。甲公司最后取得了该地块,请提供方案或建议,以便让甲公司承担的红线外建设支出可以作为项目的开发成本。
【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国税发[2009]31号文等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一般都是指“开发小区内”或“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等配套设施,而对“开发小区外”或“开发区外”即红线外发生的类似成本往往认定为是企业对政府的“捐赠”而不认可是“拿地”成本。
【建议】:
  对此,除保持与税务部门沟通外,更主要的是要在合同方面特别是直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予以明确或规范甚为重要。

  如果出让合同已经签订,那也必须与土地部门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明确企业无偿承建的红线外设施是拿地的必要条件,否则很难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有些地方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允许作为土地成本或者开发成本扣除,而有些地方不允许,不允许扣除的有时还要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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