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对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也不同,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均会引起企业的合并行为。
整体资产转让:《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法规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产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区别原企业是否存续等具体情况,结合国税发[2000]118号、119号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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