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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利息收入该不该缴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张贞江发布时间:2011-02-22查看:6803
如今,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纷纷开始建立起自己的资金池,对所属企业资金进行集中管控。集团公司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通过资金池借贷,集团公司和资金池成员单位都会有利息收入。对这些利息收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呢?
目前,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行,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行。集团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结算中心对于资金池成员企业上拨的存款,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对使用资金的成员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有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资金的成员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
预结算中心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账,用款自由,存款有息。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另外,财务公司也可利用资金池的资金做分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投资而取得收入,但投资收入只占很小部分。
对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如果资金池采用财务公司模式运行,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如果集团资金池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运行,是否缴纳营业税目前并无定论。
主张要缴营业税的人认为,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的实质为资金池成员企业将资金划到集团的银行账户,集团计算中心依托银行系统为各成员企业计算存款利息。也就是说,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而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即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明确,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结算中心模式下,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主张不缴营业税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一种资金管理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不同。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应将资金池成员企业在资金池中的资金确认为存款,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为存款利息收入,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笔者认为,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企业不交营业税并不违法。而对于集团公司收取的资金池借款利息,无论资金池采用的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集团公司都要就这笔收入缴纳营业税。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向成员企业放贷涉嫌违反贷款通则,存在法律风险;而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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