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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账面未分配利润直接计算20%个税吗?
星海经
>《税负》
2023.03.23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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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公司注销时,账面所反应的未分配利润给人一种直观的感觉:未分配的利润平时未分配,待企业注销时该要分配利润,对分配给个人的,应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实,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前提是取得了所得。虽然公司注销清算时账面有未分配利润,但这只是反应企业注销清算之前的财务情况。并且账面所反应的未分配利润并未进行分配。企业注销还要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的净损益也许是亏损,相应应抵减清算前的盈利,即清算后最终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才是作为应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
所以,不能根据注销清算之前账面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基础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股东在公司注销时收回款项(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看收回款项是否大于其股权的投资成本,大于则需要交税,小于或等于则不需要交税。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其所得中已包含了“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来
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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