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外管证新规看这里~不懂留言直接问哦!

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外出经营的各位纳税人们,快来跟小金一起来看看是什么内容吧~


外管证改名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业务实质为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

根据该业务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另外:电子税务局上外管证更名为“开具电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登记”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VS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事项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网上申报纳税人:网上办税系统直接填报

非网上申报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填报,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该表即可)

2.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

应出示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 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新规实施日期


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管证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办税厅】必看!“外管证”更名读懂六个变化
【每日一税】一文理清跨区域“外管证”优化升级后的报验、开票、申报指引
【注意】外经证将成历史!税务总局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方便了,跨区域经营涉税报验这样办
可以预支下个月的发票吗?
“外管证”更名已有近一年了,您对政策掌握了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