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通报两起今年发生在我市的斑马线交通事故,希望通过交警所作的案例分析,以及这两起斑马线事故的责任对比,能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有所警示与启示。
案例一
今年1月11日早上,韩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定海鸭东线由西往东行驶,6时32分许,途经鸭东线6Km+100m地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往南横过鸭东线的行人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查确认,韩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交警部门作出汽车驾驶人韩某某负全责、行人毛某某无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案例二
今年2月27日上午,朱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定海23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8时25分许,途经231省道6Km+170m地段由南往西左转弯时,与沿231省道由南往北行驶吕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调查确认,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吕某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且对前方情况观察不细,未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基本相当,据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分析
如上通报的两起道路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斑马线上的,其不同点在于:
1、第一起事故,当事一方是行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享有法律赋予的路权,机动车未让行造成事故,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第二起事故,当事一方是电动车驾驶人,事故发生前他是以骑车的方式通过斑马线,因此虽然汽车驾驶人行经斑马线未做到减速行驶,但电动车驾驶人未下车推行,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因此也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人被撞对方负全责,骑车被撞伤仍要负同责,两起交通事故案例及责任的对比,清晰表明了两个法律条款的现实意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交警提醒
公安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提升交通素养,做到文明礼让行人,尤其要注意在城市快速道路或国省道上行驶时,因车速快,行人少,更是容易麻痹大意出车祸。因此一是要树立防御驾驶理念,谨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二是在遇前方有斑马线时,须降低车速,安全通过;遇有行人时则须停车让行。
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要牢固树立法规意识,在灯控路口行驶时要遵守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闯红灯;在路段上行经斑马线,或在没有斑马线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要严格做到下车推行。
提醒广大行人要守法参与交通,不乱穿马路,不争道抢行,灯控路口不闯红灯,过马路要走斑马线,遇汽车停车让行,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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