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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撰写要点

  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率,除对诉讼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外,还需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第34条提出,“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使用要素填充、格式简化的裁判文书。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要素式文书样式作了例举,但相对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推出要素式文书的动因、要求及配套措施进行研究,并编制常见的要素式文书样式。我结合自己的撰写体会,给大家梳理要素式民事裁判文书撰写的指示与参考。

  图中的判决书样式是否有点与众不同?传统的判决书要求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部分,结构完整、缺一不可,而下图中的判决书不再严格区分上述结构,而是围绕案件争议的特定要素,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及法院认定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参照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要素式文书。

 

  要素式文书的推出背景

 

  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及2003年《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是之前民事文书样式的依据和范本,关注的重点在于“文书内容要素齐备、讲理讲法讲证据”,在于文书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但今日来看,这些传统的民事文书样式存在一些不足。

  其一,格式比较固化,未能体现案件特性。原有的文书内容由当事人情况、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判决理由、判决内容等部分构成,未能区分案件的繁易程度,未能体现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表述、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抹杀了实际案件千差万别的个性。并且,上述文书结构的构成,是强制性要求,是“规定动作”,原则上不得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删减,除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完全没有争议”或“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其二,内容存在重复,文书不够精炼。案件事实部分重复次数较多,在当事人诉辩称、法院查明以及判决理由部分有可能对同一事实多次阐述,带来不必要的重复。证据认定部分篇幅过于冗长,详细列举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过程,影响了当事人、社会公众的阅读和理解,并且增加法官的文书制作负担,无助于裁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其三,严格区分查明事实和判决理由可能不够科学。在每一起案件中,均完全按照三段论的推理结构,采取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在整体上看似表述结构清晰,实际上未必符合普通民众的思维逻辑和阅读习惯。

  其四,表述方式与撰写方法相对单一。一般均采用文字表述的抽象表达形式,未充分利用图表等直观性的形象表述方式,在某些案件中使得文书冗长、繁杂,不够直观、明了。

  为弥补传统民事文书样式的不足,需要对民事文书进行繁简分流,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进行详细、深入、透彻的说理,让该繁的文书繁起来;而对简易、小额、争议较少案件,则简化其格式,简单其内容,简洁其结构,让该简的文书简起来。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可以适当减轻工作负荷,提升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分流后的简式裁判文书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令状式、要素式或表格式等多种形式。接下来,以最为典型的要素式判决书为例,作些阐释和说明。

 

  要素式文书的撰写要求

 

  其一,适用于简易程序中的简单案件。案件类型、疑难程度、涉诉人数、标的大小等因素,决定着案件的繁简程度和处理难度,进而决定着为处理该案件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总数。据此,民事诉讼法设定普通、简易等诉讼程序,对案件首次进行繁简分流,以使适用的诉讼程序与解决的纠纷规模相适应。面对汹涌而来的案件,实践中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致进入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并非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于是需对案件再作繁简分流,对相对简单案件进行快速、简化审理。对这些相对简单案件以及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要素式等简式文书。

  其二,根据争点需要的夹叙夹议方法。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必须具备当事人诉辩、本院查明、本院认为等固定结构,采取先叙述后议论的方式,将事实认定与说理、法律适用与说理等,在行文顺序上区隔开来。而使用要素式文书,要求概括出案件裁判需要的固定要素,对有争议的要素,直接、集中地陈述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及法院的认定。边叙述边议论,便于撰写、理解和接受。

  其三,能简则简当详则详的表述策略。要素式文书并非一味地追究“简”,适用要素式文书的案件也并非不存在重大事实或法律争议,因此,类似于民事诉讼“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素式文书的行文要求“简易优先、繁简结合”。对于当事人确认的、争议不大的或有直接证据佐证的,尽量简化、简略表述,做到能简则简。对争议较大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仍应交待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以及法官认证的逻辑推理过程,做到当详则详。

  其四,由撰写者视情调整的文书结构。文书的正文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组成,要素式文书“简”在正文的“事实、理由”部分。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根据2016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供的要素式判决书参考样式,要素式文书正文的“事实、理由”部分只需保留“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诉请”两大必备板块,被告的辩称、本院认为等部分均属可酌情处理的自选板块,给予撰写者对文书结构灵活处理的空间和授权。

  要素式文书的关联措施

  目前,绝大多数还是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庭审,仅在文书制作环节进行要素式改造,限制了要素式理念的运用和功能的发挥。从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来说,撰写要素式文书是落脚点和归宿,还需要配套其他关联的措施。

  其一,填写要素式问询表。制作文书需要的案件事实,由原告诉请的请求权基础所对应的法律构成要件决定,而这些要件事实来源于当事人的诉辩与举证,因此,需要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指引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有重点地陈述。对于某些类型化明显、可以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类型,比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可以制作模板化的要素式问询表,指导当事人庭前规范填写、及时反馈,以便清晰固定基础事实,明确争议焦点,为庭审奠定基础。

  其二,推进要素式庭审。要素式庭审,是审判人员根据当事人庭前填写的要素式问询表进行庭审。审查问询表后,确认有争议与无争议的要素。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进行确认,不再要求当事人作相应的举证、质证;对于有争议的要素,作重点审查。

  其三,及时释明、开示新证。无论是庭前填写要素表,还是庭审采取要素式方式,均离不开审判人员及时释明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证,并阐明对法律争议的意见。将对事实与法律争议的概括、审查、作出结论,尽量展示在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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