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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 | 足与秦汉礼、法规范的基点

足与秦汉礼、法规范的基点

王子今

基本信息

 摘要:“礼”与“法”结合,共同成为社会秩序支柱的情形,自上古时代起始。至秦汉时期,对于人体支持站立与实现行走的“足”,“礼”“法”制度有所规范,社会地位高贵者有减轻“足”的辛劳的种种便利条件,等级传统就此予以确定,而底层人群则以“徒步”为行走方式。所谓“步担”则指劳动者“负担”“担负”的交通方式。执政阶层以“刖”“剕”“钳”“釱”等对“足”的基本行走功能予以摧残和破坏的刑罚,实现对损害社会秩序者的严厉惩处。

作者简介:王子今,西北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文章原刊:《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人类从直立行走开始,“足”支持站立姿态,同时也成为实现空间移动的重要条件。有以人身比喻社会等级的,言“首”“足”“上下之分”1。“足”在身体最底端,却是人在正常形式下“立”与“行”的基本身体条件。进入等级社会之后,“足”受到“礼”与“法”的制约。“礼”“法”自上古时代结合,共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确定支柱。自秦“天下已定,法令出一”[1](P255),有学者称“秦代事迹”最首要者即“始皇治法”[4](P5)。而“汉承秦制”,即汉并天下后全面继承了秦的司法体制2。也有学者指出,秦汉时期,是礼的建设的重要阶段[5]。考察秦汉社会“礼”与“法”逐渐完备的制度,可以看到对于以“足”践地这种基本行为方式的规范。社会地位高贵者可以享有“骑乘”等减轻“足”的辛劳的种种便利条件。底层劳动者则通常“徒步”行走,以“步担”“负担”“担负”形式辛苦劳作。“刖”“剕”“膑”“髌”和“钳”“釱”都是通行的刑罚,通过摧残甚至破废“足”的功能实现对罪犯的严厉惩处。“钳”“釱”保存受刑者的部分劳作能力,但是行走的基本条件受到严格限定。

分析有关足的具有多方面文化表现的制度礼俗,有助于全面真切地认识并理解秦汉社会的等级秩序与运行规律,秦汉社会历史文化的某些重要特征,也可以得到予以说明的条件。

一、足与礼俗规范

回顾交通史和礼俗史的进程,可以看到体现足为礼俗所规范的诸多现象。而骑乘这种高等级行走方式对足的解放,是首先应当注意的交通史迹象。

夏禹治水,“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檋。”回复皋陶问难,“禹曰:'鸿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皆服于水。予陆行乘车,水行乘舟,泥行乘橇,山行乘檋,行山刊木’”[1](P51,79)。他的政治功业,是通过交通实践完成的。而交通方式的利用,全面利用了当时先进的条件。政治权力的把握者得以拥有效率领先的交通条件,利用可以乘车的优越地位,可以免除足的辛劳。“乘舆”“车驾”成为天子至尊的象征,成为居于政治权力顶峰的皇帝的代表性符号。《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裴骃《集解》引蔡邕曰:“律曰'敢盗乘舆服御物’。天子至尊,不敢渫渎言之,故托于乘舆也。乘犹载也,舆犹车也。天子以天下为家,不以京师宫室为常处,则当乘车舆以行天下,故群臣托乘舆以言之也,故或谓之'车驾’。”[1](P411)《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车驾西都长安。”颜师古注:“凡言车驾者,谓天子乘车而行,不敢指斥也。”[2](P58)《史记》卷一〇《孝文本纪》:“帝初幸甘泉。”裴骃《集解》引蔡邕曰:“天子车驾所至,民臣以为侥幸,故曰幸……”[1](P4251)《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梁孝王入朝,景帝使使持节乘舆驷马,迎梁王于关下。”裴骃《集解》:“邓展曰:'但将驷马往。’瓒曰:'称乘舆驷马,则车马皆往,言不驾六马耳,天子副车驾驷马。’”[1](P2084)可见,天子“乘舆”“车驾”也有等级区分。

对于不同层级社会人等乘坐车辆的制度,《续汉书·舆服志上》有繁杂细致的规定[3](P3639-3653)。

刘邦在汉初对商人采取压抑的政策,“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3[1](P1418)宣布“贾人不得”乘车,限制了从事商业者的交通行为。

社会上层人物以乘车表示其身份,于是有“乘车者皆君子”之说4。平民以不敢乘车显现其面对政治权力的恭敬5。

与乘车对应的交通方式是“徒步”“徒行”“步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物因礼的规范,必须乘车,不得徒行。孔子说:“材不材,亦各言其子也。鲤也死,有棺而无椁,吾不徒行以为之椁,以吾从大夫之后,不可以徒行。”裴骃《集解》:“鲤,孔子子伯鱼。孔子时为大夫,言从大夫之后,不可徒行,谦辞也。”[1](P2210-2211)《后汉书》卷八〇下《文苑传下·赵壹》载赵壹作《刺世疾邪赋》有“舐痔结驷,正色徒行”句,是对社会等级差异“舒其怨愤”之作66。

徒行就是步行,《汉书》卷六六《蔡义传》:“以明经给事大将军莫府。家贫,常步行,资礼不逮众门下,好事者相合为义买犊车,令乘之。”[2](P2898)所谓“常步行”,是体现出家贫者阶级身份的出行方式。

《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写道:“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2](P3245)友人陈咸下狱,朱博“去吏,间步至廷尉中,候伺咸事”。颜师古注:“间步,谓步行伺间隙以去。”[2](P3398)袁闳的父亲袁贺任彭城相,“闳往省谒,变名姓,徒行无旅。既至府门,连日吏不为通。会阿母出,见闳惊,入白夫人,乃密呼见。”[3](P1525)范冉避官,“议者欲以为侍御史,因遁身逃命于梁沛之间,徒行敝服,卖卜于市。”[3](P2689)杨震任郡级行政长官,“性公廉”,“子孙常蔬食步行”[3](卷五四《杨震传》,P1760)。李固为司徒李郃之子,“少好学,常步行寻师,不远千里”[3](P2073)。董卓之乱,“天子走陕,北渡河,失辎重,步行,唯皇后、贵人从”[6](P186)。“帝乃潜夜度河走,六宫皆步行出营。”[3](P453)这些“步行”“徒行”情形,都是异常的特例。

徒行作为特殊行走方式,又见于《后汉书》卷八四《列女传·董祀妻》。蔡邕之女蔡琰,字文姬,“天下丧乱”,流落“胡中”,曹操“以金璧赎之,而重嫁于董祀”。董祀“犯法当死,文姬诣曹操请之”。“及文姬进,蓬首徒行,叩头请罪,音辞清辩,旨甚酸哀,众皆为改容。”[3](P2800)此徒行,是服罪自谴的动作表现。类似于史籍所见“跣足”。如《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入,徒跣谢。”[1](P2019)《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邓通)免冠,徒跣,顿首谢。”[1](P26831)与社会上层人物以模仿下层劳动者行走方式显示卑下,以表达特殊情绪和态度的情形,是一致的。

通常身份低下者承担运输责任的交通行为,则不仅仅是徒行,还需负担。负担,是秦汉时期社会底层通常的交通形式。

《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记载,“武帝即位,举贤良文学之士前后百数,而仲舒以贤良对策焉。”董仲舒在著名的“对策”中说到贤人、庶人、君子、小人有关社会责任的理念以及交通形式方面的等级差异:“……天子大夫者,下民之所视效,远方之所四面而内望也。近者视而放之,远者望而效之,岂可以居贤人之位而为庶人行哉!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匮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易》曰:'负且乘,致寇至。’乘车者君子之位也,负担者小人之事也,此言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者,其患祸必至也。”[2](P2495,2521)秦汉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中,“君子”乘车,“小人”负担,乘与负,形成鲜明的阶级对比。

关于劳动者“负担”,《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当是时,汉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锺致一石,散币于邛僰以集之。”7《三国志》卷四二《蜀书·谯周传》裴松之注引《晋阳秋》:“(谯)秀年八十,众人以其笃老,欲代之负担,秀拒曰:'各有老弱,当先营救。吾气力自足堪此,不以垂朽之年累诸君也。’”[6](P1034)可以“负担”多用“气力”。《史记》卷一一〇《匈奴列传》记载出击匈奴事:“乃粟马,发十万骑,私负从马凡十四万骑,粮重不与焉。”张守节《正义》:“谓负担衣粮,私募从者,凡十四万匹。”[1](P2910)

“负担”又作“担负”。《汉书》卷五八《儿宽传》:“(儿)宽表奏开六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收租税,时裁阔狭,与民相假贷,以故租多不入。后有军发,左内史以负租课殿,当免。民闻当免,皆恐失之,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输租繦属不绝,课更以最。”[2](P2630)所谓“大家牛车,小家担负”,说明“担负”是最贫苦民众的运输形式。《三国志》卷二五《魏书·杨阜传》言“诸军始进,便有天雨之患,稽阂山险,以积日矣”,所谓“转运之劳,担负之苦,所费以多”[6](P705),说到山区军粮转运的基本形式是“担负”。这种粮运形式,可能以“负”为主,或称“负粮”。《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裴松之注引魏文帝诏曰:“颍川,先帝所由起兵征伐也。官渡之役,四方瓦解,远近顾望,而此郡守义,丁壮荷戈,老弱负粮。”[6](P77)更典型的史例有魏延建议以“精兵五千,负粮五千”由子午道直击长安8。又孙权欲亲征公孙渊,陆瑁谏止:“今到其岸,兵势三分,使强者进取,次当守船,又次运粮,行人虽多,难得悉用。加以单步负粮,经远深入,贼地多马,邀截无常。若渊狙诈,与北未绝,动众之日,唇齿相济。若实孑然无所凭赖,其畏怖远迸,或难卒灭。”[6](P1337)说到“单步负粮”,《三国志》卷三〇《东夷传》说东沃沮经济,“句丽复置其中大人为使者,使相主领,又使大加统责其租税,貊布、鱼、盐、海中食物,千里担负致之……”[6](P846)。此“千里担负”,与前引“通西南夷道”时“千里负担”相同。

关于“担负”“负担”,通过汉代画像资料可以察知其具体劳作方式[7]。

《后汉书》卷五三《徐穉传》记载:“及琼卒归葬,稺乃负粮徒步到江夏赴之。”[3](P1747)《后汉书》卷八二上《方术传上·任文公》也写道:“后兵寇并起,其逃亡者少能自脱,惟文公大小负粮捷步。”[3](P2707)这里“负粮徒步”“负粮捷步”与前引“单步负粮”,都提示了“负”与“步”的形式。而史籍又可见“步担”之说。如《后汉书》卷三九《赵孝传》:“每告归,常白衣步担。”[3](P1298)《后汉书》卷四一《第五伦传》李贤注引《东观记》:“伦步担往候之。”[3](P1395)《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李贤注引《续汉书》:“虽二千石子,常步担求师。”[3](P2091)《三国志》卷一一《魏书·王修传》裴松之注引王隐《晋书》说王修拒绝县吏“为属”的请求,“乃步担干饭,儿负盐豉,门徒从者千余人”[6](P348)。

二、足与刑罚规范

就秦汉刑罚方式而言,与作用于头顶的“髡”上下对应,摧毁或限制足的行走能力的“刖”“剕”“膑”“釱”等,都是施之于人身的严酷惩处9

“刖”是绝断人“足”的残酷刑罚,又写作“剕”。《史记》卷一《五帝本纪》说到“五刑”。裴骃《集解》:“马融曰:'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张守节《正义》对“剕”的解释是“刖足也”[1](P29-301)。《史记》说卞和故事:“昔卞和献宝,楚王刖之。”裴骃《集解》引应劭曰:“卞和得玉璞,献之武王。武王示玉人,玉人曰'石也’。刖右足。武王没,复献文王,玉人复曰'石也’。刖其左足。至成王时,卞和抱璞哭于郊,乃使玉尹攻之,果得宝玉。”[1](P2471)[2](卷八五)先后“刖右足”“刖其左足”,是值得注意的行刑方式。所谓“刖足”,也称作“断趾”。《后汉书》卷三〇上《班固传》写道:“昔卞和献宝,亦离断趾。”李贤注:“断趾,刖足也。”[3](P1332-1333)

也有以为“刖”“剕”不同的说法。《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咎繇作士,正五刑。”颜师古注:“应劭曰:'士,狱官之长。’张晏曰:'五刑谓墨、刖、劓、剕、宫、大辟也。’师古曰:'……墨,凿其頟而涅以墨也。刖,断足也。劓,割鼻也。剕,去髌骨也。宫,阴刑也。大辟,杀之也。’”[2](P721,723)认为“刖”是“断足”,“剕”是“去髌骨”。《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说:“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2](P1091)不再说“剕,去髌骨也”之刑。而《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所谓“而令与众庶同黥劓髠刖笞傌弃市之法”[2](P2255),则又连带说到“髡”刑。

《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写道:“昔者弥子瑕见爱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至刖。既而弥子之母病,人闻,往夜告之,弥子矫驾君车而出。君闻之而贤之曰:'孝哉,为母之故而犯刖罪!’”[1](P2154)所谓“窃驾君车者”判处“刖罪”,是对涉及交通的犯罪行为,用严厉剥夺交通能力的方式以为惩罚。

《说文·足部》:“䠊,跀也。”段玉裁注:“字亦作剕。”《说文·骨部》:“髌,厀耑也。”段玉裁注:“厀,胫头节也。《释骨》云:盖膝之骨曰膝髌。《大戴礼》曰:人生朞而髌,髌不备则人不能行。古者五刑膑、宫、劓、墨、死。膑者,'髌’之俗,去厀头骨也。周改'髌’作'跀’,其字借作'刖’,断足也,汉之斩趾是也。”而“髌”刑的残酷,超过“跀”“刖”:“髌者废不能行,跀者尚可箸踊而行。踊者,跀足者之屦。……是则跀轻于髌也。”段玉裁又分析了“髌”“刖”的区分与流变:“古文《尚书·吕刑》说'夏刑作剕’。《周本纪》《汉刑法志》《周礼·司刑》注引《尚书大传》皆作'髌’。《周礼》注云:周改膑作刖。而《公羊》疏引郑《驳异义》云:皋陶改膑为剕,《吕刑》有剕,周改剕为刖。与《周礼》注不合。《足部》云:'䠊,跀也。’䠊即剕字。许谓䠊即跀矣,郑析䠊跀为二,不知其制何以分别。窃谓《周礼》注为长。《驳异义》则未定之论,许说亦非是也。'剕’惟见于《吕刑》,他经传无。言䠊、言剕者,盖䠊者髌之一名。故《周礼》说周制作'刖’,《吕刑》说夏制。则今文《尚书》作'膑’,古文《尚书》作'剕’,实一事也。周改髌为跀,即改䠊为跀也。许释䠊为跀,非。郑云'皋陶改髌为䠊’。亦非也。髌作䠊,如《禹贡》'蠙’作'玭’,《商书》'纣’作'受’,音转字异,非有他也。”[8](P84,165)

沈家本分析说:“剕,䠊之或体。䠊,跀也。跀与髌为二刑,段氏言之详矣。今文《尚书》作'髌’,古文《尚书》作'剕’,说者是混髌与剕为一,如《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剕,去髌骨也’,此以剕为髌也。段氏此注,许、郑并讥。”沈家本反复说,“'剕’之不可与'髌’混而为一”,“䠊之当为跀,不得合髌、剕为一事也。”“剕、刖之当为一,髌、剕之不可混为一也。”他的总结性意见是:“今得而论定之曰,唐虞无肉刑,夏有髌辟,周改髌为刖,穆王又名为剕,可以解众说之纠纷矣。”他认为,“髌不能行故重于宫,剕尚能行故轻于宫,轻重等差,确有定序。”[9](P201-203)

汉宣帝诏说到“形者不可息”,颜师古解释说:“息谓生长也,言劓、刖、膑、割之徙不可更生长,亦犹谓子为息耳。”[2](P252-253)这里所说“刖”“膑”,就是残厉破坏下肢,导致行走能力丧失的酷刑。然而根据沈家本的判断,汉代已经不再实行“髌不能行”即最严重破坏人的行走能力的“膑”刑。从交通史的视角考察这一法律史现象,是值得思考的。

陈群曾经讨论“五刑”,指出:“《易》著劓、刖、灭趾之法,所以辅政助教,惩恶息杀也。”又说:“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6](P634)“刖”的惩治目的,是剥夺罪犯的基本作案条件。而“盗者”的劳作新生,即所谓“刖者使守囿”[2](P1091),是因为“刖者”已经没有其他劳作能力,然而对“盗”的犯罪方式的熟悉,使得能够胜任“守”的工作。《后汉书》卷七八《宦者传》:“阍者守中门之禁。”李贤注:“《周礼》曰:'阍人掌守王宫中门之禁。’郑玄注云:'中门,于外内为中也。阍即刖足者。’”[3](P2507)这也提示了同样的情形。

《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载司徒王朗议:“繇欲轻减大辟之条,以增益刖刑之数,此即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施行已久,不待远假斧凿于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已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今可按繇所欲轻之死罪,使减死之髡、刖。嫌其轻者,可倍其居作之岁数。内有以生易死不訾之恩,外无以刖易釱骇耳之声。”裴松之注引袁宏曰:“《周礼》:'使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宫者守内,刖者守囿。’”[6](P397,399)所谓“刖者守囿”,其“居作”形式是适宜的。

汉光武帝建武年间,太中大夫梁统上疏以为“宜重刑罚”,说道:“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李贤注:“刻肌谓墨、劓、膑、刖。”[3](P1165,1167)言及“膑”“刖”,是对“三王”时代刑罚的遥远回忆。

施之于“足”的刑罚方式,又有“膑”“髌”。

前引段玉裁说:“'髌’之俗,去厀头骨也”,与“刖”“剕”不同。他写道:“《大戴礼》曰:人生朞而髌,髌不备则人不能行。……髌者废不能行,跀者尚可箸踊而行。”指出“膑”“髌”的处罚对于“行”的能力的破坏来说,较之“刖”“剕”,形式更为残厉。沈家本说,“跀与髌为二刑,段氏言之详矣”。“段氏此注,许、郑并讥”,认定“髌、剕之不可混为一也”。这样的判断,是正确的。

《史记》卷四《周本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1](P138)这里有“膑罚”,却没有“刖罚”。大概起初通行比“刖罚”更为严酷的“膑罚”。前引沈家本所谓初“有髌辟”,后来“改髌为刖”,而后“又名为剕”的推定是可以成立的。

从孙膑事迹看,“膑罚”也许与“刖罚”相当的认识似乎由来已久。“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1](P2162)而司马迁明确说:“孙子膑脚,而论兵法。”10[1](P3300)

《后汉书》卷四六《陈宠传》:“绝钻鑽诸惨酷之科。”李贤注:“鑽,膑刑,谓钻去其髌骨也。”[3](P1549,1550)去除“髌骨”即“去厀头骨”的具体作法以及行刑工具及其使用,有大致明确的介绍。

在秦汉时期,“钳”“釱”,也是施加于“足”的刑罚。

《史记》卷三〇《平准书》说到汉武帝推行官营盐铁,违犯者处刑:“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裴骃《集解》:“韦昭曰:'釱,以铁为之,著左趾以代刖也’。”司马贞《索隐》:“按:《三苍》云'釱,踏脚钳也’。……张斐《汉晋律序》云'状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以代膑,至魏武改以代刖也’。”[1](P1429)所谓“釱”,是“代刖”之刑,事实上较“刖”有所改革,保留了“足”这一基本行走条件。

关于“钳”,《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说到关于焚书的规定:“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裴骃《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1](P255)《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贯高与客孟舒等十余人,皆自髡钳,为王家奴,从来。”11[1](P2584)也以“髡钳”连说。《史记》卷一〇〇《季布栾布列传》:“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1](P2729)同样说“髡钳”。《汉书》卷二三《刑法志》有关于“髡钳”“髡钳之罚”的内容12[2](P1099,1012)。所谓“髡钳”,是施之于头顶和足底的刑罚合称。“髠”与“钳”可能同时行刑。《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言宁成事迹,也有“抵罪髡钳”而后“解脱”情节。所谓“解脱”司马贞《索隐》:“谓脱钳。”[1](P2135)百衲本《史记》亦作“谓脱钳”[10](P1128)。“”应即“釱”。也就是说,“钳”,可能即言“钳”也就是“钳釱”。《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与《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有“钳奴”之称。[1](P2585)[2](P2733)《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则可见“钳徒”称谓[1](P2922)。《汉书》卷二七上《五行志上》又可见“钳子”身份:“是岁,广汉钳子谋攻牢。”颜师古注:“钳子,谓钳徒也。”[2](P1341)《急就篇》:“鬼薪白粲钳釱髡。”颜师古注:“此谓轻罚,非重罪者也。鬼薪,主取薪柴以供祭祀鬼神也。白粲,主择米取精白粲粲然者也。以铁錔头曰钳,錔足曰釱。发曰髡。”[11](P264)从刑罚等级看,“钳釱髡”是接近的。

《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写道:“郎中田叔、孟舒等十人自髡钳为王家奴。”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2](P67)《汉书》卷三六《楚元王刘交传》记载:“……楚人将钳我于市。”颜师古注:“钳,以铁束颈也。”[2](P1923)《汉书》卷六六《陈咸传》说到“私解脱钳釱”,颜师古注:“钳在颈,釱在足,皆以铁为之。”[2](P2901)义纵“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即“解脱”事,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律,诸囚徒私解脱桎梏钳赭,加罪一等;为人解脱,与同罪。”[1](3146)这里所谓“钳”,大概即“钳釱”,否则“解脱”“赭”治罪,而“解脱”“釱”不予惩罚,是不合情理的。《汉书》卷八《宣帝纪》颜师古注解释“复作”,引述孟康的说法:“复音服,谓弛刑徙也,有赦令诏书去其钳釱赭衣。……”师古曰:“孟说是也。”关于“徒弛刑”身份的理解,颜师古注:“李奇曰:'弛,废也。谓若今徒解钳釱赭衣,置任输作也。’师古曰:'中都官,京师诸官府也。《汉仪注》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弛刑,李说是也。若今徒囚但不枷锁而责保散役之耳。’”[2](P236)大概“解脱”“钳赭”,是可以读作“去其钳釱赭衣”,“解钳釱赭衣”的。也就是说,通常说“钳”,也就是“钳釱”。

《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颜师古注明确说:“釱,足钳也。”[2](P1466)又《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写道:“徒皆弛解钳。”李贤注:“弛,解脱也。《仓颉篇》曰:'钳,釱也。’……《前书音义》曰:“釱,足钳也。”[3](P74)《太平御览》卷六四四引《说文》则说是“胫钳也”[12](P2885)。《说文·金部》:“钳,以铁有所劫束也。釱,铁钳也。”段玉裁注:“劫者,以力胁止也。束者,缚也。”对于“釱,铁钳也”,段玉裁指出:“铁,《御览》作胫。《平准书》'釱左趾’,'釱,踏脚钳也’,'状如跟衣,箸足下,重六斤,以代膑’。”[8](P707)所谓“釱”,作为足部刑具的作用是明确的。所谓“以代膑”,可以说体现了刑罚史上的历史进步。

三、足的礼、法规范与秦汉社会的等级秩序和运行规律

骑乘、徒行、负担等行走方式显现的社会等级差异,是考察秦汉历史文化应当关注的主题。交通史研究亦应以为分析对象。而施行于“足”的刑罚的等次区别及其历史演进迹象,不仅涉及法律史、法律思想史,可能也曲折反映了交通文化的历史风貌。由此观察秦汉社会的等级秩序及运行规律,也可以获得新的发现。

《续汉书·舆服志上》说,“昔者圣人兴天下之大利,除天下之大害”,对于社会文化导向,亦多用心,“为之制礼以节之”。“圣人处乎天子之位”者,车制等级最高,“所以副其德,章其功也”。其次则“贤仁佐圣,封国受民”者,乘车豪华,“所以显其仁,光其能也”。关于“车”的等级形制,分论“玉辂”“乘舆”“金根”“安车”“立车”“耕车”“戎车”“猎车”“軿车”“青盖车”“绿车”“皁盖车”“夫人安车”“大驾”“法驾”“小驾”“轻车”“大使车”“小使车”“载车”“导从车”“车马饰”。其实分说车队规模、车辆品次、车马装饰等多方面的等级规定。据司马彪说,自“奚仲为夏车正”时,即“建其斿旐,尊卑上下,各有等级”。至于周代“季末”,“天子失礼”,“礼制大乱”,“上下无法”,以致“兵革并作”。“天下之礼乱矣”的表现,包括“竞修奇丽之服,饰以舆马,文罽玉缨,象镳金鞌,以相夸上”。“及秦并天下,揽其舆服,上选以供御,其次以锡百官。汉兴,文学既缺,时亦草创,承秦之制,后稍改定,参稽《六经》,近于雅正。”[3](P3639-3641)制度更为严整完备。刘邦至咸阳,“观秦皇帝”,感叹:“嗟乎,大丈夫当如此也!”[1](P344)“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项羽与项梁“俱观”,说道:“彼可取而代也。”[1](P296)这些都说明秦始皇出行以浩荡车队威严仪仗,实现了“以示强,威服海内”[1](P267)的效应。而帝王专行驰道“中央三丈”以及出行“跸”的制度,更表现为对道路的占有1414。《续汉书·舆服志上》写道:“古者诸侯贰车九乘。秦灭九国,兼其车服,故大驾属车八十一乘,法驾半之。”而“汉承秦制”,不同等级的官僚出行,车队规模有明确定制:“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三车导;主簿、主记,两车为从。县令以上,加导斧车。公乘安车,则前后并马立乘。长安、雒阳令及王国都县加前后兵车,亭长,设右騑,驾两。璅弩车前伍伯,公八人,中二千石、二千石、六百石皆四人,自四百石以下至二百石皆二人。黄绶,武官伍伯,文官辟车。铃下、侍合、门兰、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3](P3649,3643,3651)汉代图像资料多见出行车队画面,是这种制度沿革推行的文物实证,也说明了社会交通理念中等级意识的普及。所谓“……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乘车前后匆忙奔跑的“街里走卒”,与轻车乘者形成了鲜明的等级对比。

可能与此相关,秦汉社会通行语言习惯,以“趋走”言服务,如《汉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始买臣与严助俱侍中,贵用事,(张)汤尚为小吏,趋走买臣等前。”[2](P2794)又有“趋走贱人”之说15。“趋走”是下层侍从者的平常表现。又如《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说到“下走”,颜师古注:“应劭曰:'下走,仆也。’”“师古曰:'下走者,自谦言趋走之役也。’”[2](P3285)《后汉书》卷二八上《桓谭传》:“趋走与臣仆等勤。”李贤注引《东观记》曰:“趋走俯伏,譬若臣仆。”[3](P759)“趋走”常用作自谦语,以自表卑贱。如《后汉书》卷七六《循吏传·孟尝》:“臣以斗筲之姿,趋走日月之侧。”[3](P2474)鄙称“趋走小人”“趋走小臣”,也可以看作反映社会意识的称谓形式。孙皓信用何定,贺邵上疏谏曰:“何定本趋走小人,仆隶之下,身无锱铢之行,能无鹰犬之用,而陛下爱其佞媚,假其威柄,使定恃宠放恣,自擅威福,口正国议,手弄天机,上亏日月之明,下塞君子之路。”[6](P1457)蜀汉末年,“黄皓恣擅”,姜维恶之,“启后主欲杀之”,后主说:“皓趋走小臣耳,……君何足介意!”[6](P106)当时普遍的观念,“趋走”者身份卑下,是绝不可以参与朝廷上层政治,“口正国议,手弄天机”的。

秦汉国家政治管理的正常运行,以礼制为轨道,而刑法也为“欲天下之治安”[2](P2237)的理想,确定了相应的保障。汉高祖刘邦规定“贾人不得乘车”。汉武帝推行“算缗”制度,“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明确打击交通能力优越的商人。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商贾人有轺车,又使多出一算,重其赋。”又规定:“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货。”[2](P1166-1167)据《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所说,商贾的交通能力往往至于“其轺车百乘”[1](P3274)。汉武帝时代对于交通行为比较活跃的商贾的压抑,有明确的法令以为依据。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交通实现突出进步的历史阶段。孙毓棠曾经指出:“交通的便利,行旅安全的保障,商运的畅通,和驿传制度的方便,都使得汉代的人民得以免除固陋的地方之见,他们的见闻比较广阔,知识易于传达。汉代的官吏士大夫阶级的人多半走过很多的地方,对于'天下’知道得较清楚,对于统一的信念也较深。这一点不仅影响到当时人政治生活心理的健康,而且能够加强了全国文化的统一性,这些都不能不归功于汉代交通的发达了。”[13]秦汉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有赖于交通建设的成就。但是对于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交通现象,执政集团予以全力的压抑和限定。这表现于刑罚制度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理解为当时法律体系对于“足”的限制。

“流民”“亡人”以“徒行”为基本方式的空间移动,造成政府控制力的削弱。“流民扰动”[3](P1687)是政治危局的表现之一。甚至有地方强势政治人物有“诱天下亡人,谋作乱”的情形16[1](P2825)。《史记》卷一〇三《万石张叔列传》说:“元封四年中,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公卿议欲请徙流民于边以適之。”[1](P2768)这种强制性的“徙”,是带有处罚性质的。河西地区出土的汉代简牍资料中,可见“亡人”称谓。这一称谓所指代的身份,反映了当时北边地区人口构成中具有较显著流动性的特殊人群的存在。对于非法越境的“亡人”予以“逐捕搜索”,曾经是汉代长城体系戍守部队的防务内容之一。有汉王朝官员明确指出,当时长城防卫系统的作用“非独为匈奴而已”。论者分析亡出、亡出塞、亡走北出者主要有三种身份:一是往者从军没不还者贫困子孙,二是边人奴婢愁苦者,三是盗贼群辈犯法者[14]。如果边塞军事部门管辖区界中有“亡人”,必须搜查“亡人”藏身地点,“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要求“必得”,即完全捕获。“得”,则“诣如书”,捕获应及时上报。如果辖区内“毋有”,则“令吏民相牵证任发书”,即官员民人联名证实,同时承担责任。通告敌情的烽火制度,也要求对于“亡人越塞”事件发布信号。

居延汉简可见这样的内容:“出亡人赤表火一函(212.9)”。边塞文书中可见:其一,查禁“亡人越塞”行为勤务记录文书;其二,“出亡人”表火信号考课文书;其三,追究“亡人越塞”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其四,“逐捕搜索”“亡人”指令文书。

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到出现“海贼”字样的简文:“……书七月己酉下∨一事丞相所奏临淮海贼∨乐浪辽东……得渠率一人购钱卌万诏书八月己亥下∨一事大(33.8)。”[15](P51)这是通缉“临淮海贼”“渠率”的文书。其中“得渠率一人购钱卌万”,悬赏额度之高是十分惊人的。“海贼”活动地域在临淮、乐浪、辽东,而追捕“海贼”的公文在河西边塞发现,可以说明对海上反政府武装的镇压力度[16]。而相关严峻法禁制度所针对的,确实是交通能力异常优越,即其“足”迹可能涉及辽阔地域,而且对社会治安及王朝行政秩序可能形成严重威胁的社会力量。

参考文献

[1]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

[2]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

[4] 吕思勉.秦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5] 汤勤福.秦晋之间:五礼制度的诞生研究.学术月刊,2019,(1).

[6] 陈寿.三国志.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

[7] 王子今.四川汉代画像中的“担负”画面.四川文物,2002,(1).

[8] 许慎.说文解字注.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9]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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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颜注急就篇译释.管振邦译注.宙浩审校.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2] 李昉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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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王子今.论西汉北边“亡人越塞”现象//暨南史学:第5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7.

[15]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6] 王子今.居延简文“临淮海贼”考.考古,2011,(1).

注释

1《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黄生曰:'冠虽敝,必加于首。履虽新,必关于足。何者,上下之分也。’”[1](P3123)又《汉书》卷四八《贾谊传》:“履虽鲜不加于枕,冠虽敝不以苴履。”[2](P225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辕固》也可见:“黄生曰:'冠虽敝必加于首,履虽新必贯于足。’”[2](P3612)《后汉书》卷五四《杨赐传》:“冠履倒易,陵谷代处。”李贤注:“《楚词》曰:'冠履兮杂处。’《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也。”[3](P1780-1782)

2西汉初期,政论家和史论家已经习惯“秦”“汉”连说,将“秦汉”看作一个历史时期。“秦汉”连说语言习惯的形成,很可能与秦汉制度的连续关系有关。这一政治史、法制史现象,史家总结为“汉承秦制”。《汉书》卷一〇〇上《叙传上》:“汉家承秦之制,……。”[2](P4207)“汉承秦制”这种明朗的简洁表述,屡见于记述东汉史的文献,如《后汉书》卷四〇上《班彪传》[3](P1323)。

3(1)《后汉书》卷四九《王符传》:“古者必有命然后乃得衣缯丝而乘车马。”[3](P1635)

4(2)《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捆。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1](P3100)

5(3)《史记》卷一二四《游侠列传》:“解执恭敬,不敢乘车入其县廷。”[1](P3187)《汉书》卷九二《游侠传·郭解》:“解为人短小,恭俭,出未尝有骑,不敢乘车入其县庭。”“出未尝有骑”,颜师古注:“不以骑自随也。”[2](P3703)而武英殿本《史记》作:“解为人短小,不饮酒,出未尝有骑。”没有“不敢乘车”语[1](P1195)。

6(4)李贤注引《庄子》曰:“宋有曹商者,为宋王使秦,秦王悦之,益车百乘。见庄子,庄子曰:'秦王有病,召医舐痔者,得车五乘,子岂舐痔邪?何得车之多乎?’”[3](P2630)

7(1)裴骃《集解》:“《汉书音义》曰:'锺六石四斗。’”[1](P1421-1422)。《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下》:“时又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锺致一石。”颜师古注:“言其劳费用功重。”[2](P1158)

8(2)《三国志》卷四〇《蜀书·魏延传》裴松之注引《魏略》曰:“夏侯楙为安西将军,镇长安,亮于南郑与群下计议,延曰:'闻夏侯楙少,主婿也,怯而无谋。今假延精兵五千,负粮五千,直从褒中出,循秦岭而东,当子午而北,不过十日可到长安。楙闻延奄至,必乘船逃走。长安中惟有御史、京兆太守耳,横门邸阁与散民之谷足周食也。比东方相合聚,尚二十许日,而公从斜谷来,必足以达。如此,则一举而咸阳以西可定矣。’”[6](P1003)

9(1)前引《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邓通)免冠,徒跣,顿首谢”,也体现出头顶与足底的对应关系。

10(1)《汉书》卷五一《邹阳传》也有“昔司马喜膑脚于宋,卒相中山”的说法[2](P2346)。

11(1)《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孟舒自髡钳,随张王敖之所在,欲以身死之。”[1](P2776)

12(2)《汉书》说“髡钳”例,又有卷五三《景十三王传·江都易王刘非》[2](P2416)、卷五九《张延寿传》[2](P2655)、卷六四下《贾捐之传》[2](P2838)、卷七二《贡禹传》《鲍宣传》[2](P3077,3094)、卷七七《何并传》[2](P3268)、卷九〇《酷吏传·宁成》[2](P3649)、卷九七上《外戚传上·高祖吕皇后》[2](P3937)等例。

13(3)《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颜师古注:“弛刑谓不加钳釱者也。”[2](P2977)

14(1)《汉书》卷四五《江充传》颜师古注:“如淳曰:'令乙,骑乘车马行驰道中,已论者,没入车马被具。’”[2](P2177)《汉书》卷七二《鲍宣传》颜师古注:“如淳曰:'令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也。’”[2](P3094)《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出言跸,入言警。”司马贞《索隐》:“《汉旧仪》云:'皇帝辇动称警,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言出入者,互文耳,入亦有跸。”[1](P2083,2084)有关“跸”的制度及对违禁者司法处置的史例,见《史记》卷一〇二《张释之冯唐列传》[1](P2754)。可参看王子今撰文《中国古代的路权问题》。

15(2)《汉书》卷七二《龚胜传》“白衣”,颜师古注:“白衣,给官府趋走贱人,若今诸司亭长掌固之属。”[2](P3082-3083)

16(1)《汉书》卷三五《吴王刘濞传》作“诱天下亡人谋作乱逆”[2](P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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