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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他买下一套房 如今面临拆迁原房主上门索要500万

2009年原房主以8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他!

当时双方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签了名字还盖了手印。

签署了买卖协议后,原房主带着卖房款‬高高兴兴地搬出了这套房子。而现任房主则花了80万‬,带着一家人搬进了这套房子!

可是没想到12年以后,这套房子面临拆迁,原房主竟然跑了回来,开口就要现任房主给他500万‬,要不然就要把房子按照12年前的价格收回!

12年前的卖房协议!

陈先生今年46岁,他在2002年的时候就带着妻子从老家江西来到了上海发展。经过多年的打拼陈先生手头上有了一些资金后,就有了在上海买房的打算。

在看了两个月的房子后,陈先生一直没有找到令自己满意的房子,不是价格过高,就是面积太小。

听说陈先生想要买房后,他的一位朋友便向他推荐了刘大叔名下的一套房子,刘大叔是这位朋友的亲戚。陈先生带着妻子去看了朋友介绍的这套房子后,陈先生感到非常满意。

虽然房屋略显破旧,但低于市场价格,房屋面积又大,这还是让陈先生和妻子感到十分满意。

可是当陈先生了解到这套房子的性质后,他有些不太想买这套房子了,原来这套房子属于自建房,宅基地是不能过户的。如果陈先生买了这套房子后,不但没有房产证,还无权办理任何有关这套房屋任何手续。

等于花钱买了这套房子,产权证上还是原房主的名字!

陈先生一开始没有同意买下这套房子,后来听说房主可以和他签订一份个人协议,还允许分期付款。听到了这个消息后,陈先生夫妇还是忍不住买下了这套房子。

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介绍陈先生买这套房子的朋友为人还算不错,说话和做事都比较靠谱,当时陈先生和他认识了将近三年。

房屋总价一共八十万,陈先生首付42万,剩下的38万元经过协商,可以分五年还款,每月给原房主6333元房屋月供。当时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又是签字,又是盖手印的,搞得十分正式和隆重。

可是无论怎样,这套房子还是在卖家刘先生名下!

就这样子双方就完成了这桩房屋买卖,事后原房主刘大叔拿着42万卖房款搬出了这套房子,这套房子原先是他在居住的。

而陈先生则以42万元的首付款,还有每月的房屋月供取得了这套房屋的居住权。

在房子被买卖后的12年里,买家陈先生每月都是按时还款,从来没有拖欠房屋月供。

因此卖家“刘大叔”和买家“陈先生”两人的关系也因此从买卖双方演变成了朋友,在工作和生活中两人都有交集。

可是没想到随着一纸拆迁通知,就让两人12年的友谊迎来了考验,

‬房子面临拆迁后,卖家刘大叔提出了让陈先生感到非常愤怒的条件!

2021年的3月份的时候,卖家刘大叔收到了拆迁通知,他并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告知陈先生,而是去律师事务所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

收到拆迁通知第三天的时候,卖家刘大叔找到了现任房主陈先生,向他告知了即将拆迁的事情后,他要求陈先生从1136万拆迁款之中拿出500万元给他当作补偿。

听到了刘大叔开口就要自己给一半拆迁款以后,陈先生感到非常愤怒,他拿出了当时双方白纸黑字写下的购房协议,可是刘大叔一直以房屋在他名下为由,要求分走五百万。

他还告诉陈先生,当初他只花了80万就买下了这套房子,如今一下子可以拿走六百多万,也算赚了不少,没必要和他争来争去的!

多次拒绝了刘大叔的提议后,两人原本和睦的关系立刻变得剑拔弩张,每次见面就陷入争吵之中。

有一次陈先生非常愤怒地向刘大叔表示不可能给他500万后,刘大叔也给出了回应,他说要归还陈先生12年前80万购房款,然后要求陈先生立刻搬走。

刘大叔他说的不是气话,也不是玩笑话,他第二天就上门要求陈先生搬走,并且表示80万随时可以归还给他。当天双方闹得非常大,从上午十点多一直吵到下午两点半,谁都不肯让步。

多次收房无果后,刘大叔将买家陈先生告上了法庭。陈先生原以为自己有当时的购房协议可以稳操胜券,哪里知道这张购房协议竟然被被告知没有任何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同村居民内流转,而宅基地是属于村庄集体组织的,个人无权进行转让和买卖。

通俗地说,宅基地只能卖给同村的人,卖给村外的人是不行的,而且宅基地不属于个人,严格来说是属于村庄集体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所以按照规定,来自江西的陈先生肯定没有资格在上海购买这处宅基地。

‬这起纠纷最后是如何处理的呢?

虽然当年购房协议无效,但卖家刘先生明知宅基地不能买卖,还将这套房屋卖给了陈先生,这种行为也属于过错。

考虑到如今房屋市场价格的上涨和其他一些因素,最后这起纠纷通过工作人员的调解而彻底解决,在调解过程中陈先生也找来了当年介绍他买这套房子的朋友,也就是卖家刘大叔的亲戚。

本着平等,谅解的原则,最后双方一致达成这套方案,卖家刘大叔拿走百分之三十的拆迁款,而买家陈先生则拿走百分之七十的拆迁款。

在离开调解室的时候,看到刘大叔的表情流露着微笑,可以看出他也还算满意这个调解方案,而陈先生虽然一言不发,但是表情明显放松了许多。

结言:双方当年签署购房协议的时候,其实都明白这处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双方为了利益都选择了无视,甚至还签订了个人购房协议!

任何合同和协议都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够在遇到问题时有法可依。所以希望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了解房屋的性质和产权。

像小产权房,和一些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最好还是不要入手,到时候可能会出现不可预估的问题不说,自身应有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延伸阅读

男子20年前在北京买1套住宅 拆迁时却要分原房主320万

2001年的时候,何先生在北京花费了三万元人民币买下了一套住宅。住了将近十年后,上一任房主竟然要求以原价三万元人民币买回,丝毫没有考虑市场行情等因素!

何先生多次拒绝了上一任房主的请求后,竟然被他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十年前的购买协议无效,房主还是原房主的!

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地写下了两人的购房协议,为何不被法院承认?

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为何会在拆迁时要将千万拆迁款分给上一任房主一份‬?

当初已经卖给别人的房子,为何原房主可以在20年后和现任房主对簿公堂,并且要求原价三万元买回这套房子?

‬20年前双方买卖这套房子的过程!

在2000年的时候,来自四川的何先生因为儿子患病,所以就带着孩子来到了北京。因为手上资金不够,他和妻子毅然地卖掉了老家的房子来到北京!

来到了北京后,何先生带着一家老小租了一套房子居住。就这样子他一边带着孩子看病,一边和妻子到处为生活而奔波!

在何先生来到了北京不久后,他就认识了于先生,于先生是北京当地人,不但在城里有房子,还在北京顺义柳各庄村有一处宅基地,而宅基地上面有一套有些破旧的老房子。

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成为朋友后,于先生主动提出将房子卖给何先生居住。由于“何先生”也觉得带着一家人租房居住有些不便,所以他对朋友“于先生”的提议动了心。

当时双方协商的价格以3万元人民币购买这套房子和宅基地,可是没想到双方谈好价格后竟然出现了一些小插曲!

原来是于先生的这套房子不能办理过户,也不能确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同村,或者同村的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很显然何先生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简单来解释的话,那就是这套房子只能在同村人员内进行转让,不能卖给本村之外的人。而来自四川的何先生自然就不具备购买这套房产的权利,所以也就不能办理过户和相关确权手续。

在这个时候卖家于先生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签订一份个人协议。为了让买家何先生放心,于先生表示何先生买了他这套房子后,他会将这套房子的所有相关证件都交给何先生。

一方面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一方面也不太懂这一类的相关法律常识,所以何先生最终还是在2001年买下了这套房子。

在交易的时候,两人之间不但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双方还盖了手印作为证明。拿到钱的时候,于先生还信誓旦旦地向何先生表示,这套房子以后就是你的了,你放心住,我保证不会收回这套房子。

就这样子,何先生买了这套房子后,产权和宅基地的证件上还是上一任房主于先生的,但这些证件却在何先生手中。

‬令人意外的是,仅仅过了十年于先生就开始反悔了,他竟然还把买家何先生告上了法庭,并要求用三万元买回这套房子!

左边是买家:何先生,右边是: 于先生

何先生买了这套房子后,立刻就带着家人搬了进去,而于先生也一直居住在城里,双方在后面的十年里一直保持着比较和睦的关系。

可是自从2011年于先生作为北京本地人从朋友口中听到了一些消息,这里可能要拆迁,他就开始后悔了卖掉这套房子的行为,并不久后要求何先生将房屋归还给他。

他先是找到何先生协商了重新买回这套房子的事情,当何先生听到他给出的价格后,直接生气地拒绝了这件事。

原来于先生想用十年前的价格买回这套房子,也就是当初的三万元,何先生觉得他丝毫没有考虑到如今的市场行情,也没有任何诚意,所以才会如此生气。

而于先生其实也有自己的依据,那就是房子给何先生住了这么多年,用三万买回来已经对何先生算很不错了。经过多次上门沟通明白何先生不愿归还这套房屋后,于先生将他告上了法庭。

在2011年的时候,北京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判决。因为当初双方买卖房屋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法院判决十年前于先生和何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虽然法院判决于先生有权收回自己的老宅,但是何先生也有权要求于先生对他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事后何先生通知卖家于先生,如果想要拿回这套房子,就要按照如今的市场价补偿他80万才可以拿回房子。

听到自己要做出赔偿后,于先生也就没有再因为这件事与何先生展开对峙了,仿佛没有发生这件事一般,一直没有再去和买家何先生进行拿回房屋事宜的协商。

可能是他担心房屋不会拆迁,也可能是自己不想出这笔赔偿款,所以于先生没有再要求收回房屋了。

‬因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施行,于先生又一次与何先生对簿公堂后,那么千万赔偿款将最终落入谁的手中?

几年后,何先生居住的这套房子被划入了棚户区改造计划即将动迁,卖家于先生他又开始提起收回这套房屋的事情。对于当年两人白纸黑字的个人协议,还有曾经对何先生信誓旦旦的保证,他都已经忘得烟消云散了。

又一次闹上了法院后,于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因为法院在2011年的时候就已经判决两人之间的个人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他有钱收回房子,拿走所有拆迁款是理所应当的行为!

随后于先生还表示愿意给何先生三万元当作赔偿,因为法院已经在2011年判决他们的交易无效,而何先生还一直住在里面,他不收房租已经算是对何先生仁至义尽了!

听到于先生给出的补偿金额,现场不少人直呼这少了,而主审法官也开口表示于先生给出的金额太不符合情理了!

由于这件事涉及的时间过于久远,而双方都有所依据,所以这起纠纷也一直在法院中进行调解。

何先生的依据有两点,第一:棚户改造区的项目主要是改善他们这些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环境,他们从2001年就搬过来了。

何先生

第二:虽然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可以进行交易,他曾和买家于先生签订了买房协议,所以何先生认为所有拆迁款应该归属自己。

于先生的依据是,宅基地和房屋的各类证件上都是他的名字,这次棚户改造项目要征收土地,所以于先生也认为可以拿走所有拆迁款。

随着双方陷入了僵持不下,谁也不肯让步的局面后,调解现场的气氛开始变得有些紧张了,双方的言辞不但非常犀利,还有的人想要中途离场拒绝调解。

为了帮助他们彻底解决长久以来的纠纷,调解人员一直在努力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终于在调解人员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同意了调解人员给出的这个方案。

拆迁款何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七十,于先生一家拿走百分之三十。随后两家又对拆迁赔偿进行了划分协商。

何家选择了拿房,他们选择拿走三套房产,面积分别是90平方米,50平方米,100平方米。

于先生则选择了根据市场价格拿走相应的现金,大概是320万元左右!

在两人都认可了调解协议后,他们又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而围绕着这套房子将近20年的纠纷也随之烟消云散,现场的气氛也变得欢快了起来。

结言:这起买房纠纷表面上看起来是于先生不注重承诺存在过错,但按照严格意义来说,买卖双方都存在着过错,这份调解方案已经最大程度兼顾了两方的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庄集体的,村民只有使用权。如果想要转让的话,也只限于本村的村民。

何先生明知道这套房子不能买卖,他还是选择了购买,所以他在这次买房交易中也存在着过错。

买卖宅基地的五个条件!

1、流转双方必须是同村集体组织成员,也就是同村的居民。 2、转让必须经过村庄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可和同意。 3、转让人不能再向村庄申请宅基地,因为规定是一户一宅。 4、转让人必须符合村庄宅基地的分配条件。 5、个人的宅基地还有房屋不能分批转让,而是必须同时进行流转。

看过这几点以后,我们会发现何先生并不符合这五项里面的任何一条。虽然于先生没有遵守约定,但这也不是何先生可以不按规定购买房屋的理由!

最后希望大家对于这类不能过户,不能确权的房屋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到时候可能应有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还会失去已经住了多年的房产,因为房本的名字是原房主的,而绕过法律,和别人私底下签署的买房协议也是无效,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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