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帝国在19世纪90年代管辖着超出其本土几十倍面积的领地、殖民地。英帝国的知识分子、贵族甚至进步主义者都相信这种帝国秩序有其逻辑,符合天命,也注入了理性和情感的力量。
英帝国当时最显著的标识就是维多利亚女王。女王的代表被派往各个殖民地或领地担任总督。而即便以特许公司运营的殖民地,女王也是最具代表性的统治符号。
在女王之下,就是帝国首相,然后是印度以及其他殖民地事务的国务大臣,以及各路总督。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英帝国的疆域辽阔,但帝国殖民地部的规模却非常小,只有23名一级职员。他们分属西印度群岛司、北美和澳大利亚司、西非司、南非司、亚洲司“为了管理帝国具体事务,他们需要极其渊博的知识,从热带作物的轮作制度,到女性的割礼,无所不包”。所以,殖民地部推行的管理方式就是不干涉政策,因为干涉难度实在太大。
英帝国治下的印度,由专门的印度事务部进行管理。为了避免营私舞弊,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部,以及分派到殖民地各据点任职的官员,无论职务高低,一概由帝国政府任命,而不是由该职位的上级任命。为了选拔足以胜任殖民地管理的人才,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部录用公务员的考试设定了相当复杂的科目,包括梵语、逻辑、精神哲学、高等数学、罗马历史、阿拉伯语、法语、德语、政治科学以及英语文学等。
英国历史学家简·莫里斯(1926-2020)在其所著的《大英帝国三部曲.II,帝国盛世》一书中不无讽刺地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帝国国内的年轻人纷纷热衷于报考印度等殖民地、直属领地的公务员。
所以,这也催生了相关的考试培训行业。如果年轻人想要去印度比较好的城市任职,就必须首先通过印度公务员考试,然后加试印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印度某一地区主要语言、印度证据法案、合同法案的试题,还要选择印度教法或穆斯林教法民事诉讼法试题任一回答,另外还需选择或梵语或阿拉伯语或波斯语或汉语或印度地方语言一科作答。此外,还需要进行骑马训练。
毫无疑问,上述考试考察,因为范围确实超过了英国本土一般中学、大学的教学知识范围,因而相关的考试培训行业非常红火。那些最终经选拔进入印度以及其他英属殖民地、属地任职的英国年轻人,其实基本上都是“填鸭式教育” 集中培训的成果。
当他们抵达印度等地,就需要面临比较复杂的情景。如《大英帝国三部曲.II,帝国盛世》书中所说,印度年轻公务员不得不努力工作,因为(英属)印度政府规定“政府有权利用雇员的每天24小时”,“往往是一名官员坐在漏水的小土屋里,前往任何地方都需要好几天时间,而他只能独自面对此地的几十万臣民。他身兼数职,既是警察,也是法官、医生、兽医、杂务工,甚至是预言师。请愿者会不分昼夜地来到他的屋外,请求他解决家庭争端,治疗作物的枯萎病,或者杀死吃人的老虎……”
“也许早晨他要当地方法官,主持法庭审判;下午他要考察地产,检查作物,与监工面谈;晚上他还要学习当地语言,接收请愿,写报告和信件。如果运气好的话,他身边还会有几个英国人:也许是河岸上的贸易商人、建造桥梁的工程师、传教士,或者这个地区的医生。如果没有这些人的话,他只能独自奋斗,而且这些地方通常没有电报线连接,只有送信员或者他自己的马匹能帮他与外界沟通,而身边陪伴他的则只有土著”。
这也决定了英国的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部,以及殖民地、属地政府的运作方式,那就是尽可能依照殖民地、属地原有的法律进行统治。
《大英帝国三部曲.II,帝国盛世》书中解释说,除非殖民地、属地原本不存在某些方面的法律,才会照搬英国本土法律。而英国法律本身交织着习惯法、各式法规,又与殖民地、属地当局的命令混杂,所以这就使得英属殖民地、领地出现了能言善辩的律师阶层。因为只有律师才可能经由长期钻研,弄懂这些完全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关键所在。
所以,英国殖民地和属地的公务员,尤其是从英国选派的年轻公务员,就必须理解各种法律、习俗(这也是为什么考试环节会设置如此繁琐的科目),与当地律师达成比较密切的合作。否则,统治、治理就无法继续。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拥有非常发达的法律代理行业,存在一个庞大的律师阶层(这也被说成是法治的体现)。
而且,英帝国也不同于之前以及之后任何以帝国相形容的国度。帝国各个部分,包括本土、殖民地、领地、保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司法程序不同,甚至互不兼容各自的专利保护体系。
所以,不同殖民地与领地之间其实存在竞争关系,某一殖民地的民众在其他殖民地或领地也得不到保护,比如印度人到了南非会遭受额外歧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