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08:09:31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赵泽军 字体:【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2222
2013年4月24日晚11时许,临沂市民张先生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在某银行开办的一张银行卡在外地ATM机上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张先生手机又连续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在外地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发现该情况后,张先生感觉不对,立即查询,发现银行卡在其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当晚他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携带银行卡赶到派出所报案。次日,张先生又到该银行开户支行营业厅的柜台处查询交易明细,确定当晚被转账和取现共计70030元,银行卡余额仅剩1万余元。张先生认为,显然他的银行卡被他人盗用了;银行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他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足以说明该银行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造成其损失。张先生遂起诉该银行,要求其赔偿人民币700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银行则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张先生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其自行保管,故不能排除张先生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而张先生对保管其银行卡密码存在过失,承担部分责任。被告银行不服上诉,某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相对储户来讲,银行有条件了解自助银行及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能力改进和加强自助银行和ATM机的功能,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先生在发现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后立刻挂失,随即报警;被告银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确实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由于银行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取款银行卡的真实性,导致卡内资金被取走,造成张先生的损失,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考虑到持卡人交易需凭真实的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才能取款及转账,张先生对银行卡密码泄露负有责任,因此认定张先生亦应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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