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面对警察执法 公民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面对警察执法 公民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青年锐评/魏京


雷案的巨大社会效应空前震动着中国社会,牵动着国人敏感的神经,在网络的助力下,涉警舆情从未像今天这样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在各种网络即时聊天的群落里,多年的好友为了各自所支持的对象反唇相讥,退群抗议以示决心的大有人在。


可以想见,随着将来案情进一步公布与诉讼程序的推进,这种讨论将不会休止。需要说明的是,纷争、谩骂、攻击并非讨论目的,孰是孰非并非争论的要义,无论对哪个群体一锤定音的漫灌式道德批判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我们要做的是反省,这种反省无论是对涉嫌嫖娼的嫌疑人,还是对涉嫌执法不当的警方而言,都是极为重要的。进一步讲,这是一场悲剧,没有任何受益者。但是,若能籍由对这场悲剧的讨论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启迪公众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担当将是对剧情的最好转折。

1、警察执法是现代国家一种必要的恶

现代国家,警察执法是一种必要的恶,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有基本的社会秩序从而维护公民的权益,这也是国家存在的目的之一。抛开法律而言,警察执法的过程本身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没有任何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但是,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避免公民个体因权利滥用而使社会陷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一个共同体内部需要秩序,这种秩序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通过警察执法实现。在当代国家中,警察执法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公众权益得以维护的根本保障。


由此,警察执法的目的和警察执法的过程中间存在着巨大的冲突,陷入了一种“为了维护人民权益而侵犯人民权益”的循环中。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循环,如何控制这种循环,使其通过对人民权益最低的伤害而保有人民更多的权益?这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深思和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表现出两个不同的面向,一是如何规范警察权利的行使;二是公众如何理解警察的执法并履行基本义务。这两个不同的面向统一于公众权利的维护,统一于国家的法治进程中。


2、尊重警察执法是公众的基本法治义务

在讨论上述两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要问,先有权利还是先有义务?是先履行义务,还是先行使权利?其实,这两者对于已经法治非常健全的国家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有与义务相匹配的权利,与权利相对等的义务。但是,在一个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在法治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前提下,宁将义务放在第一位。因此,我们要优先讨论公众的基本义务和对警察执法的理解。


在当代转型的中国,极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迅速抬头,违法犯罪及各类越轨行为高发。我们发现,每个人都不赞成闯红灯、酒后驾车、乱插队,但是,现实中,闯红灯、酒驾和乱插队的现象触目皆是。显然,这种行为不仅将他人权益,甚至是自己的权益置于危险的境地中。如果在警方执法中,公民个体能够履行基本义务,配合警方,自然能够提升执法办案效率。但是,仅6月30日一天,全国各类公开报道中就有6起阻碍警察执法的新闻。这其中,孕妇为解救酒驾丈夫躺在警车上,办假证的妇女为逃避执法怀揣未满周岁的婴儿抗法,跳广场舞的大妈围堵执法民警,索要发票未果的顾客报警后不让警察离开,市民丢狗后大闹派出所,民警带离涉嫌盗窃务工人员造工友围困。


试问,如此种种,警察如何执法,这些人多数都是弱者,身体可能存在差异,假如在强制执法中造成伤亡民警是否要被问责,是否会被网友声讨?假如不执法,难道任由这种行为继续存在么?


在雷案中,笔者朋友说了一句话:“嫖个娼,至于把人弄死么?”这可能是多数人的逻辑。首先,嫖娼不算什么天大的违法行为,抓住了顶多也就是拘留几天。其次,与嫖娼相比,死人的后果更严重,嫖娼的人还有妻儿老小,他们怎么办?再次,人死了,警察就必须负责。这句话简单的话蕴含了两个逻辑:嫖娼的人罪不至死?抛开警察执法的具体环境和事实,单就法律条款而言,没有任何可质疑的。但是,如果套用这句话,很多事情不合逻辑,如“周久耕抽一包九五至尊的南京烟至于把人投入监狱么?”“作为弱者的邓玉娇捅死捅伤几个流氓至于被判刑么?”如此逻辑,众多现实发生情形和大众的逻辑格格不入。这究竟是怎么了?是我们想的太简单,还是现实太复杂?


我们可以再次假设,在昌平警察出示了工作证后,雷配合执法,不逃跑,不反抗?依次,我们还可以假设,周久耕不腐败,也没有抽天价烟,镇政府工作人员不耍流氓,邓玉娇很理智?但是,这些都是假设,现实是雷洋并未配合执法,周久耕确实腐化,邓玉娇确实杀人?那么,我们应该苛责谁,是执法的警察,还是涉嫌嫖娼的雷洋?是周久耕的腐化,还是网友的不平?是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流氓行为,还是邓玉娇的冲动?这些基本的讨论要旨仅在一点,必须恪守义务,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就是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权威;作为官员的基本义务,也是恪守法律,服从法律权威;作为弱者,亦要尊重法律,服从法律权威。而今,大众的逻辑仅从朴素的情感出发,从实体正义出发,而没有关心具体的程序。就如同看见别人家的好,却不懂每家都有难念的经。


我们盼望有一个法治更加健全的国家和社会,而这样国家和社会,应该从我们每一个公民履行基本的法治义务开始。


3、规范警察权行使需要更加详尽的执法手册和武力使用等级标准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警察执法是通过对公众权益的损害而维护公众权益,其正当性的基础是损害的权益必须远小于其所维护的权益。因而,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其权力的行使,以最小的伤害维护公众更多的权益。


那么,在当前中国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规范警察权的行使,特别是在110接处警过程中,当与执法对象发生正面冲突时,如何规范行使警察权力?能否像西方学习呢?有论者认为可以,原因是“西方是法治国家,向西方学习意味着进步”。但是,我们需要清醒的看到西方警察执法的土壤是什么,公众的法治信仰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如美欧国家警察责令盘问对象不许动时,如果反抗将是什么样的后果,本文在此不赘述。还有论者认为,应当与执法对象沟通协调解决,如果不服从,再使用武力。从中国当前的国情看,逃避与不服从已非个别现象,势必要使用武力,那么,如何使用武力呢?


“如果没有更加详尽的现场执法武力等级标准与操作手册,警察执法将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一位基层民警如实对笔者说,从我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看,这些法律、法规抑或是规章,甚至是内部规范性文件对警察接处警时遇到暴力抗法如何使用武力都规定得并不详尽。


然而,在对嫌犯和违法对象的现场控制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利,这种极为重要的规范必须更加详尽,且所有公众必须知晓,才能避免再次发生如此的撕裂性悲剧。一方面,警察现场如何控制,只能在现行的并不更加详尽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在不能辨别执法对象身体状况时的贸然执法将引发巨大风险,如果放纵违法犯罪将面临问责风险,动辄得咎,民警自身的权益将无从维护。另一方面,警察现场控制过程中因武力使用等级亦不详尽明确,将导致公众权利处于可能的风险中,会造成民众对警察滥用武力的质疑。此外,事关公众的重大人身权利问题,如果仅有公安机关出台相关的规范是否合适,其法律位阶几何呢?如果公安机关自己出台一个现场处置的武力规范细则,司法界是否会参照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连“打飞机”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司法界尚不存在统一意见,同样事关公众的重大权益,在广东组织性工作者“打飞机”不会受到刑法追究,但是在北京将受到追究。


因此,公安机关不仅需要一个更加详尽的现场执法规范手册和武力使用等级规范,而且还必须有较高的法律位阶,保证全国的统一适用,这不仅是对公众权利的维护,也是对警察自身执法权益的维护。如此,便能从基本上保证公众在警察现场执法时权益的最低损害,警察执法对公众权益的更多维护。

雷案的发生是国家转型和法治进程中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希望它带来的不仅仅是公共讨论,更能产生形成共识的社会推动。一是公民必须明确:尊重警察执法是基本的法治义务;二是规范警察权行使需要更加详尽的执法手册和武力使用等级标准。这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法治进程中,统一于各自权益的增长与维护中。

来源 |青年锐评  编辑 | 若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有了民法典,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服刑police执法
浅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
绿色生态文明须以法治为保障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4.1《公民基本义务》课件
上海警察绊摔事件处理,留给我们的是法律的思考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