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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1998年底,我市出台了《青岛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实物分房的终结和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开始。之后,各单位按照市房委办的要求,对干部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了建档、实测,并完成了计算补贴、报送审批资料等工作,计发住房补贴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但是,由于计发住房补贴工作的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资金所需量大以及由于机构改革使大部分单位人员发生了变化等原因,其计发住房补贴工作至今未落实。为此,市房委办与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并依据我市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住房补贴计发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意见》的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一)在职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后在职的职工,下同)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1、住房基本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住房基本补贴的计发和使用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工龄对应的住房基本补贴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前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今后住房基本补贴标准调整时,从调整之月起按新的计贴标准计发,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不再调整。

    职工使用住房基本补贴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基本补贴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剩余月份的住房基本补贴,今后仍每月按届时标准计发,贷款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职工可用于偿还贷款。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在购房或离退休时可根据职工意愿按届时的标准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发;今后补贴标准提高,已计发过的补贴不再补发。

    2、住房一次性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住房一次性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在购房或离退休时提出申请,按届时实际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标准计发。已计发的住房一次性补贴,今后补贴标准提高时不再补发。

    已支取使用住房一次性补贴的在职职工,今后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原因住房面积标准提高的,增加面积部分的住房一次性补贴,在离退休或再次购房时,按届时的补贴标准补发;住房面积标准降低的,已使用的住房补贴不再清退。

    (二)离退休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职工,下同)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1、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核定办法与在职职工相同,但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均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1998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2、计发补贴采取分5年兑现的办法。即先核算出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自2002年起每年发放补贴额的1/5,并于每年年底以前办理支取手续。

    (三)

     1998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应享受的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一次性补贴,按退休时的补贴标准一次性计发;1998年12月31日以后去世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提取。

    (四)

     1998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职工,允许凭购房合同、缴款发票、缴交有关税费的票据等资料,按购房时的补贴标准提取应享受的住房补贴。

    (五)

   
现住军产住房的职工,以后按规定清退房屋的,自清退次月起按新核定的住房面积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不再调整。

    (六)

    
因住房货币拆迁等原因改变住房面积的职工,从签定拆迁协议次月起按货币还迁相应的面积重新核定住房补贴,此前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不再调整。

    (七)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自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停止计发,1998年12月份以前工龄对应的住房基本补贴按届时标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未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基本补贴暂时封存,在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余额。

    (八)

    离婚职工自离婚次月起按各方单独核算的住房面积及标准计发住房补贴,此前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不再调整。

    新登记结婚的职工,从登记结婚次月起按夫妻二人合并计算的公有住房面积及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基本补贴不再调整;今后住房面积标准提高时,二人已计发的住房一次性补贴面积应合并计算。

    (九)

    
住房一次性补贴原则上应在夫妻双方住房面积标准较高的一方单位计发,但标准较高一方单位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暂时不能计发,可先由较低一方在本单位按本人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一次性补贴。其后标准较高一方所在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又可以计发住房一次性补贴的,在购房或退休时可申请按届时标准计发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一次性补贴。

    (十)

    
职工购买住房在使用本人及配偶住房补贴仍有不足时,在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后,可申请使用其父母和子女应享受的住房补贴。
    (十一)

     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已支取使用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额退回,并取消其夫妻双方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

     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

   
(一)

   
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职工及建国前老工人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参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的办法执行。

    (二)

   
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其他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和使用既可参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分期(段)、轮候等办法计发。具体办法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房委办批准后实施。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

     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由公房出售收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解决。其中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房出售办证费用后,余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统筹安排。

    (二)

    
对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差额经费应首先用于保障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住房增量补贴、住房补贴等待遇。对确无能力负担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住房补贴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老干部局和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所需资金市级及市内四区由市级财政负担。各单位应确保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落实到位,如发现拖欠现象,财政部门将通过扣减经费等渠道实行集中支付。

    (三)

   
差额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补贴的缴交、提取等具体操作管理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凡有公房出售收入的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全额划转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其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公房出售办证等费用后,余额全部纳入我市计发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的审批

    (一)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的审批

     1、为解决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产生的人员调整和199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离退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问题,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含驻五市三区属地化管理的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下同)应对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审批材料进行复核:

    ①各单位要按照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规定,建立离退休职工住房档案,并进行实测和计贴。

    ②修改《青岛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系统》。为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市房委办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青岛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订升级,各单位应持旧光盘到市房委办换领新光盘,并根据复核后的住房档案进行修改。录入时,离退休职工姓名前加注“ L”符号;1998年12月31日以后调至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姓名前加注“ D”符号。

    ③单位根据复核后的住房档案,重新填报《青岛市单位住房基本(一次性)补贴审批表》和《青岛市职工住房补贴明细表》。明细表必须按已录入《青岛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系统》的内容打印上报。

    2、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工作以市直和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分两批上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报资料包括:

    ①单位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报告

    ②《青岛市单位住房基本(一次性)补贴审批表》(一式5份)

    ③微机打印的《青岛市职工住房补贴明细表》(一式5份)

    ④新录制的《青岛市职工住房档案管理系统》软盘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转至市人事局、房委办、财政局进行审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给予开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3、驻五市三区属地化管理的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应按照当地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完成属地报批工作,上报的资料及时间与其主管部门一致,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二)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下同)住房补贴的审批

     1、有离休人员的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按照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各项规定,在2002年8月31日前为离休人员单独建立住房档案,并进行实测和计贴。

     2、各单位应在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将离休人员的审批资料上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报资料与市级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相同。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转至市委老干部局、市人事局、房委办、财政局进行审批。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给离休人员办理住房补贴支取手续。

    (三)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他职工住房补贴审批仍按原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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