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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龙海地税局外税分局局长 受贿5万多一审获刑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微博)10月26日讯昨日,龙海市检察院透露,由该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龙海市原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局长(副科级别)郭某辉受贿一案,法院于日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郭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辉在担任龙海市地税外税分局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辖区内13家纳税企业有关人员送的现金、购物卡,合计人民币5.25万元,并为上述企业在税费缴纳、税务检查方面提供关照,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辉在任职龙海地税外税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管辖区内外资企业税费征收、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款合计5.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辉能积极退赃,并且在受到调查谈话期间,能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4万元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郭某辉动员并带网上追逃逃犯高某祥投案,属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吴荣宗 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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