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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与他的法学方法论 王水明

    法学方法论之于法学,就像通往丛林中的小路一样,显得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开启了法律之门的钥匙。通过法学方法论,法律学者可以研究法律,法官可以裁判案件,甚至连有兴趣的读者也可以走进法律世界。那么,法学方法论到底包括哪些法学方法,法学方法论的实质是什么,其肩负的使命和任务又是什么等等问题,我们不妨去细读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著的《法学方法论》一书,相信读者一定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法学方法论》不仅是拉伦茨的代表作,也是一本经典之作。作者毫不怀疑地认为,“法律和它的实践是人类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必然在所有的环节浸入人的价值因素。”故而价值判断问题始终成为理解法律、裁判案件的必要内容。因此,作者希望通过该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那么价值判断如何能够具体的恰当的运用到个案当中去,并且形成一种统一的普遍实践,进而使其具有安定性和普遍性。作者提出了“价值判断的客观化”理论。围绕着这一理论,作者在书中构建了庞大的理论体系:法学的一般特征——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之小前提(事实)的形成——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之大前提(法律解释、法的续造的方法)——法学体系的形成。

    作者首先把法学定义为“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作者认为,从规范科学角度而言,法学主要探讨规范的意义,法学所要处理的是当下的现行法;从理解学问角度而言,法学是一门理解的学问,理解必须透过解释;而从价值导向而言,不管是在实践领域,还是在理论范围,法学涉及的主要是“价值导向” 的思考方式。但是价值导向的思考是否有一些特殊的方法,应如何适当运用这些方法,这些问题都属于诠释学的研究范围。为了让价值导向有方法可循,也为了掌握规范的意义、理解并适用法律,法学必须向诠释学开放,而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与诠释学的“坚定的媒介”,“发掘出运用在法学中的方法及其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

    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通过三段论即可推得法效果,作者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众所周知,三段论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而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是通过“涵摄”获得。如何获取案件事实,作者认为,首先,案件事实来源于变动不居的事件,但最终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处理后的结果,处理过程中已包含了法的判断。不过案件事实之终局形成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取决于可能适用于该事件之法规范选择,而这项选择却又一方面取决于判断者已知的情境,另一方面取决于他对于——案件事实所属的——规范整体之认识如何”。其次,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时,判断者需对案件事实作必要的判断,而这是法律适用的核心部分。这种判断有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其他借助社会经验而取得的判断、价值判断等。第三,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案件事实乃是指法官能够确定的实际发生的事件,那么法院通过什么手段来认识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呢?在作者看来,在诉讼中法官基于审慎地判断来获得确信,应当是一种方法。

    关于三段论模式中确定大前提的方法论,作者认为有两种方法,一是法律的解释,二是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有关法律解释问题,作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第一,法律解释作为一种媒介行为,其任务是,“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第二,解释的标准,包括字义解释、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历史解释、客观目的论解释、合宪性解释等,谈到上述解释之间的关系,须遵循一些原则:字义解释构成解释的出发点和解释的界限;在探求用语在某文字脉络中的意义时,法律的意义脉络不可或缺;借助上述两种解释仍有不同含义时,应优先采用最能符合立法者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的解释;前述标准仍有不足时,可以求助于客观目的论解释等。第三,采用实例演示的方式指出了解释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狭义及广义解释,习惯法与判例的解释,宪法解释等。至此,作者向我们展示了其眼中的法律解释的过程:以规范字义为基础,以立法者的意图为中心向四周扩散。但是这种扩散不是漫无边际的,其界限是由客观目的划定的,这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国原则下由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在宪法上的区分以及立法权优先的考虑,当解释扩散至行将碰至法秩序之外壁时,就应自觉终止。最后则“发展成为一种环绕法律文字而产生的,由解释、限制及补充所构成的网络”。

    至于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第一,法官的法的续造其实是解释的延伸,其目的,不仅在于填补法律漏洞,而且还在于采纳并发展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延续法律原则的生命。第二,关于法律漏洞的填补(又称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方法中,涉及开放的漏洞,可用类推适用方法;涉及隐藏的漏洞,则可通过目的论限缩方法填补等。第三,当在案件裁判中出现权利比较权衡时,应当采用“法益衡量”方法解决冲突,法益权衡的原则是:首先取决于——依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他种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第四,从事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必须把握其界限:须有法律问题存在;仅凭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方式,其所得答案无法满足最低要求。至此,在价值判断客观化之大前提确定方面,体现了从“法律解释”到“法律内在的续造”(漏洞补充)再到“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法官造法),这是一个思维逐步拓深的过程,凝结了作者的方法论思想。

    谈及法学体系的构建,在作者看来,“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纵观全书,作者以卓越非凡的学术努力,为读者敞开了问题出境、指明了法学方法,也让读者相信,法学方法何以对价值判断做出客观的正当的评价。我们可以肯定,该书无疑给读者指明了一个进一步思考和实践方法论的航向,就像屹立在充满激流和暗礁的司法航道上的一座明亮的灯塔。基于如此的学术价值,就连译者陈爱娥博士也给出了无限赞誉,引用莎士比亚诗句说:“我们历尽了千辛万苦,终于在乱麻中采获了这朵鲜花。”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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