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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文书送达的几点思考 张振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开拓新型送达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多地法院随即开展了广泛的探索和实施工作。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更便捷等优势,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困扰已久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从制度构建与实施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想法可供参考:

    首先,根据地域特点有的放矢。从电子文书送达的方式来看,无论是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方式,还是下载专门的网络客户端等,都要求有良好的信息网络条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如果经过综合考虑当地的信息网络发达程度、受理案件的类型、当事人诉讼习惯等,尚不具备电子文书送达的推广条件,则不必操之过急,否则可能出现“成本大于收益”的结果,沦为形式主义。

    其次,注意区分不同受众。年纪较轻、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诉讼参与人,对电子文书送达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年龄较大,不熟悉信息网络的诉讼参与人,则具有一定难度,甚至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影响其正常参加诉讼活动。而且相当多的当事人可能毕生只参加一次诉讼,由于受教育水平等客观条件限制,对于电子文书送达缺乏信任,也怠于学习,即使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之下同意采用电子文书送达,最终仍不免流于形式。所以在进行电子文书送达的时候,要对受送达人有所区分,以期达到预期的效果。

    再次,发挥职业共同体的作用。电子文书送达需要在人民法院和受送达人之间达成共识,受众的积极反馈可以使电子文书送达系统不断完善。经常参加诉讼的职业法律工作者,如检察官、律师等,他们对于电子文书送达的态度与反馈,对其改进与推广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律协、司法局等机构可以主动了解电子文书送达的基础理念,学习电子文书送达的操作手册、培训等,使电子文书送达的方式首先能够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推行,在足够完善之后再向普通民众推广。

    最后,注意信息系统安全建设,防患于未然。信息网络系统一方面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便捷,但同时具有天然的易受攻击性,国家机关信息系统遭受攻击的例子已经屡见不鲜,尤其当前以司法机关名义进行诈骗的事件频发,更应使我们警醒。所以,一方面要积极建设推广电子文书送达系统,另一方面要特别注意信息系统安全,谨防当事人信息泄露和通过入侵系统篡改司法文书等事件发生,避免司法权的运行和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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