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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织牢食药经营失信惩戒网 许辉

    织牢食药经营失信惩戒网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也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对食药经营违法行为“全面加大处罚力度”的有力举措。

    在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十届石龙食品药品安全与法治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局长郭晓光透露,食药总局已会同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国土、金融、税务等十几个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于食品药品行业领域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对其新上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融资贷款、纳税等多个方面实施限制和惩戒措施。

    多部门合作、联合惩戒食药行业领域的严重违法经营者,无疑是对已经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要求更好地落实,也应成为食药行业经营者失信代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以食为天,食药商品都是“入口”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食药领域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属于社会道德底线的底线。“地沟油”“三聚氰胺”“毒大米”“毒胶囊”等食药经营严重失信事件,使得人民群众对舌尖上的安全提心吊胆,“吃什么才安全”已成为每个中国人每天都要面临的选择。食药行业的经营失信,在于失信成本太低。对食药失信行为,除了运用行政处罚和司法手段依法惩戒外,还应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这已经从理论探讨、实践摸索阶段,进入立法层面被写进法律。

    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已经在立法中得到了确立。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只是惩戒失信的第一步。如何利用信用档案,惩戒食药失信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如此规定,惩戒失信的力度很疲软:首先,要不要通报,是“可以”而非“必须”,可能带来实际操作中的随意;其次,通报给相关部门后,对失信者会带来哪些后果,法律并未明确。

    在信用档案的利用上,对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凡是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老赖”,出不了国境、上不了飞机、坐不了软卧和高铁、得不到贷款、住不了星级宾馆、购房购车上不了户,织就了一张合围“老赖”之网,使其寸步难行,在这种震慑下主动还债的“老赖”越来越多。在食药经营领域,同样需要尽快织就一张惩戒经营失信的合围之网。

    食药总局与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合惩戒制度,拉开了结网的序曲,但要使这张网结实管用,必须从两个方面加固:

    一方面,要网眼合适,把该惩戒的失信对象都纳入进来,不能有漏网之鱼。食药经营违法行为都将录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但并非所有的食药经营失信者都将被进行联合惩戒。食药总局提出“对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但何谓“严重失信者”,必须有着明确而科学的界定。因为食药经营违法被判刑的,肯定在“严重失信者”之列。但被判刑的毕竟是少数,关键是要对不构刑的违法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属于“严重失信”进行明确界定。标准太高,就会造成失信惩戒面过窄,震慑力不足;标准太低,又会造成打击面过宽,在“法不责众”思维模式下,震慑力也会大打折扣,执行起来也会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网线要粗,对食药经营失信者能够网得住,不能发生挣网逃脱现象。这实际上是考验食药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的执行力,达成对失信者如何惩戒的合作备忘意见后,相互之间就应建立联合惩戒的常态化机制,以免出现合围的短板拉低整体合围的效果。

    织牢食药经营失信惩戒网,是对公众期待的最好回应,也是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对食药经营违法行为“全面加大处罚力度”的有力举措,应科学论证、尽快完成,以严格的失信惩戒托起曾经沦落的食药经营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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