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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年父亲索要赡养费,不该给!

    本报梅州5月19日电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否意味着子女必须无条件承担给付赡养费的义务?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平远县村民余某将一对子女告上法庭索要赡养费。今天,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余某的全部请求。

    不过五旬的余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小文出生于1989年,女儿小雨出生于1992年。余某声称因身患多种疾病,只能靠打散工维持生活,近年来疾病加重,根本无法维持日常生活,也无力独自支付长期的疾病治疗费用,并认为现在子女均已经参加工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却拒绝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故将小文、小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每月分别负担500元生活费及250元的医药费。

    而被告兄妹二人辩称,余某现年48岁,正值壮年、身体健康,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赡养的主体。小文出来工作后既要照顾家庭,又要负担妹妹的学费、生活费,并且对原告一直有履行赡养义务。而小雨大学在读,无任何收入来源,且自余某2006年离婚后小雨一直由母亲抚养,余某未尽过抚养责任。余某拥有劳动能力并且有田地分配,因为嗜赌不愿从事农活,才向子女索取不合理的高额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正值壮年,且靠外面打散工有一定收入;家中有房也有田地,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其诉称身患多种疾病,但未提供相应的病历、住院记录、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据,只有一份高血压、慢性胃炎的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高血压及慢性胃炎属于普通常发病,故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的条件。在校大学生如果有独立经济能力,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原则上需要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本案原告不属于该类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义涛  张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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