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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政策的评估主体的研究

公共政策的评估是公共政策分析中最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是公共政策得以改进的动力来源。长久以来,政策评估在中国并不受重视。许多公共政策在制定以后,由于对政策问题判断出现了偏差、或者是因为政策方案设计得不合理、又或者因为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导致预期的政策效果得不到实现,有时甚至引发出更为严重的政策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政策评估机制,这些政策并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调整或终止,致使产生了很多的“后遗症”。因此,一个有效率的政策评估系统是促使政策制定系统有所改进的动力来源。

一、中国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缺陷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共政策制定部门认识到了公共政策评估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极大的意义。客观、独立、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评估为公共部门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调整和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对于一些废除一些不合理的或过时的公共政策提供了理论的依据。但由于许多客观存在困难的制约,我国公共政策的评估仍然不发达。归根究底是由于我国在“谁是公共政策评估主体?”这个问题上仍然认识不深,理论还不够完善。因此,笔者认为,要使公共政策评估体系能有进一步的发展,就要先使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单一性

长久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都是以政府机关为主的,从中央政府到省级政府再到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政策研究室。但这些行政官员在其报告中,常常通篇是在强调政府做了些什么,政府投入了多少,但对于该政策给目标群体究竟带来了多大的效用他们却往往没有提到。要知道在衡量政策效用时,我们不能仅仅立足于政府作了些什么。它只是对政府活动的一种测量,是对政府绩效的一种考核而不是对政策效用的考核。社会组织和公民大众是政策作用的目标群体,他们很清楚每一个公共政策给他们带来的是什么,是好的还是坏的。因此,他们是最有发言权的团体。可惜的是,这个这么有发言权的团体往往不能参与到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他们不能把他们的意见、他们的切身体会表达出来,这对于公共政策的评估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在这种政策评估主体单一化的情况下,公共政策的评估往往带有严重的片面性。而且由于评估主体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这种评估也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依赖性

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主要是以官方为主。而我国官方的政策评估又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和党委下属的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从公共政策制定人的角度看,这个角色本身就是不独立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行政拨款,这就决定了这样的政策评估是能客观地去评价政府的政策。因为它们是政府设立的、是政府给的钱,它们必需站在政府的立场说话、为其政策辩解。其二,政府的政策评估会受到内在“人事关系”的影响。中国传统以来都是一个爱讲“关系”的国家,政府里面的人事关系尤为复杂,在对公共政策的评估过程中会牵涉到许许多多的利害关系。这就使得评估主体在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难以保持立场和态度的科学性、客观性。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角度看,要政府部门自己评估自己并指出其政策的不足是很困难的。在他们看来,政府的人员常常偏好于证明自己的政策是有效的,而且在政府的内部也往往存在着各种各样利害关系的制约。因此,要求政府在对自己所制定政策进行评估的时候做到客观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的工作人员更习惯于服从上级的领导,为了自身前途也不会去反驳领导。这会导致公共政策评估的信息源受到上级政府部门偏好的影响,使得最后公共政策评估的结论不准确。

(三)   公共政策评估中的信息不对称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社会生活中各个利益团体之间互相协调利益关系的产物。因此,公共政策的评估也应该建立在各个利益团体共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要平等地协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双方掌握的信息一定要是对称的,因为造成缺乏信息的一方会处于谈判的弱势地位,这是不利于该方的利益表达的,这会使政策会更偏向于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也就是说对它更有利。在实际的运作中,有些政府部门在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中,会基于自身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提供一些误导性信息,这就使得公共政策评估参与主体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对话地位的不平等。参与评估的主体在缺乏全面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科学客观地去对一项政策进行系统的分析。

二、NPO为评估主体的政策评估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NPO在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在政府与市场中间存在着一个公民社会,即一个社团的领域。它们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如图)

     

      

由此可见,公民社会是沟通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平台。而NPO无疑是公民社会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因此通过NPO来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评估和监督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

(一)   NPO为主体的系统评估机制的优点

1NPO的评估具有独立性。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NPO的财政来源具有独立性。由于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来自各方的捐助而非政府的资助,因此它在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评估的时候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二、NPO具有人事的独立性。政府的政策研究中心或政策研究中心的人员主要是由政府任命的,其人事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反观NPO的成员大多是从社会各界招募而来且多为志愿者,因此它在进行公共政策评估的时候并不会受到任何“特殊人事关系”的制约。

2NPO的评估具有专一性。所谓的专一性是指NPO往往只会针对那些与它们活动相关的公共政策进行研究和评价。例如自然之友和绿色和平是致力于环保事业的,它们只会针对政府关于环保方面的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它们会在政府颁布的新的环保政策后立刻做出快速而有效的政策评估。但对于一些关于其他方面的公共政策,它们是不予置评的。由于它们的评估具有专一性,因此它们的评估往往是比较高效的。

3NPO的评估兼有理论性与实践性。为什么说它们的研究具有理论性呢?原因是它们的成员往往是一些具有该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对于一些较大的NPO来说,如香港的乐施会,它们会有一个专门研究政府政策的团体,而这个团体的组成人员也往往是一些专家学者。这就使得这些NPO的报告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至于实践性,NPO会根据它们的宗旨进行一系列相关的活动。如乐助会,它的宗旨是帮助贫困失学儿童完成他们的学业。为此,它们会定期组织务捐活动,它们也会定期组织志愿者下到这些贫困的地方去帮助他们。这些实践活动可以为NPO的评估带来很多的实践经验,使得它的评估更充实、更实在。

4NPO的评估更具有代表性。长期的实践活动使得NPO跟政策的目标群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他们会知道目标群体需要些什么、该项公共政策会为目标群体带来些什么。目标群体也会因为NPO跟他们的联系紧密而更愿意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对于制定政策的评估标准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意见”会使得政策的评估标准更为实际和科学。

5NPO的评估可以减少政府的行政成本。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政策研究是在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政策研究中心进行的,而这些政策研究中心的财政主要是靠政府的行政拨款。而利用NPO进行政策评估,由于其财政来源不是源于政府的拨款而是来源于各界的捐助,因此它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相反,当以NPO为主的政策评估机制建立起来并得到完善以后,政府可以进行对政策研究中心人员的裁减。这会大大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的政策评估机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以致于我国许多的公共政策评估不能有效地进行。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当前公共政策评估的主体的单一性、依赖性等原因造成的。建立以NPO为主体的政策评估模式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政策评估机制所存在的问题,使我国的政策评估机制能够有效地运作起来,这对于推动我国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公共政策行为》 王传宏 李燕凌主编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20022

         《公共政策分析:概念、过程、方法》 张金马 人民出版社 20043

         《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何增科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8

         理解公共政策》()戴伊著;彭勃等译 华夏出版社,200410

         《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缺陷及对策分析》高富锋 政治学研究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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