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派驻监督工作,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制定《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
明确领导机制和职责权限。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及其他制度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纪委监委的授权,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明确九项监督重点内容。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权力运行情况、“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情况、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
明确十一项监督措施。协助召开、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相关会议。向被监督单位通报重要情况,提出落实意见。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鉴定。监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信访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对反映被监督单位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执纪审查。开展问责。开展廉政谈话、约谈、诫勉谈话。重要情况报告,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重要情况和问题。重要情况建议,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委报告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或成员有关情况和问题时,并提出相关建议。
明确工作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违纪问题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报告有关重要情况,对“四风”问题整治不力以及违规办案、失密泄密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被监督单位积极协助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对不支持或影响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赵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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