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民函〔2012〕5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绥中县、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发〔2012〕2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八员)子女。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报市民政局复核、省民政厅备案。
(一)宣传到户。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指导村(居)委会利用村广播和张贴告示等形式宣传相关政策,保证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和引发行政诉讼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村(居)委会要对烈士子女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抚恤待遇进行调查取证后,填写登记审核表(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发)。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报乡镇(街道)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义的,由乡镇召集纪检监察部门、村委会干部、当地的老村干部开会,进行集体认定,形成会议纪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过程中有异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对经审批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向其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的《定期定量补助证》。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申报登记人员资料按照老烈士子女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逐级上报工作。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更新机制。
三、批准时间和发放生活补助的时间确认
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从达到60周岁以后下月计发。凡是
四、信息数据的统计
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逐级联合上报。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人员身份核查认定、数据统计上报等各项工作。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密切协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工作,及时解决好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扎实推进。
(二)严格掌握政策,执行落实好政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准确地界定相关人员的身份,做到不错、不漏、不留死角,实事求是地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核实、核准。要严格掌握政策、执行政策,统一政策口径,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解释,努力做好本人和家庭的思想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工作落实、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收集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各地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弘扬革命烈士精神。要组织领取生活补助的烈士子女,详细提供当年烈士牺牲的事迹材料,整理烈士遗物,并鼓励其自愿捐助烈士遗物。民政部门要将捐助的烈士遗物送交给当地烈士陵园进行保管和展出。
附件:部分烈士(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信息采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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