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等级鉴定是由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来组织,医疗专家从省残疾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医疗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的专家必须获得副主
为了保证医疗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随机抽取专家,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在检查的前一天,辽宁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检查开始前抽取专家的分组和检查诊室,参检人员分组临时确定,专家的抽取和分组在纪检检查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检查时每组最少由3名专家组成。
二、实行医院回避制度。每年在沈阳市463医院进行医疗鉴定,该院的医护人员不进入专家组,不参加检查,实行回避,所有的检查和评定由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委员会独立完成。
三、现场实行屏蔽。为了保证检查的顺畅进行,检查现场实行手机屏蔽,医疗专家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能接打电话。
四、伤残等级的评定。检查结束后,残疾等级由专家依据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进行集体评定,对暂时不能确定的,现场进行医疗检查后再确定,医疗检查后还不能确定的,提交省医疗检查专家顾问组来讨论确定。
五、医疗评定后要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7天,并由有关部门盖章确认,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伤残评定情况反馈给本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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