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大修理的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因此,建议:
1、符合税法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2、符合税法大修理支出条件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内摊销。
3、不符合税法大修理支出条件的,理论上可以在当期费用化,但是地方税务机关不一定同意。为避免和税务机关产生分歧,装修费用金额较大的还是建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不低于3年内摊销。
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即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期摊销即可;金额较小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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