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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就应该捍卫患者尊严

精神卫生法就应该捍卫患者尊严

李晓亮 《 光明日报 》( 2012年10月26日   02 版)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草案还新增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规定。

    “中国拟限制强行收治精神病人”,这本不应该算新闻。为何我们只能审慎保守地说“应该”,而不是乐观地宣称“一定”和“必须”?这倒不是说“限制强行收治精神病人”在法理意义上一直未形成司法、卫生和舆论界的共识,而是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不能确保其实现。这一现实中的阻力,也是精神卫生法虽立法20余年而一直难产的根源所在。因此,才会有在今日看来明显违背当事人权利意愿的“强行收治”和“非自愿入院”等焦点问题。

    争议的存在,说明本该受益于精神卫生法的人,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关于是否应被强行收治、该得到怎样的治疗甚至是否患病这些问题上,他们可能都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难以得到妥善的对待。

    回顾以往的一些新闻事件,精神病收治乱象触目惊心。有仅仅因财产、婚姻或亲情等家庭纠纷,而被至亲送往精神病院的,当然更有被认为威胁社会安定被强行收治的,比如上访“钉子户”被收押。一定意义上,精神病院成为某些地方权力滥用的“利器”。这些都是精神卫生法所必须警惕的危险动向。三审稿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意义不言自明。

    除了“住院自愿原则”、“强制住院应交司法决定”和“复诊申诉权”,针对一直令人头疼的基层精神疾病诊疗投入长期不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稿也有了硬性要求: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

    此前就有学者统计:30年来,每年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投入仅占卫生总投入的1%,而精神卫生疾病占疾病总数的20%,这个巨大缺口如何填充是最迫切的问题。假如投入充足,“大量的重型精神病患者可以得到免费治疗,让该治疗的都能得到治疗”就是今后精神疾患诊疗的理想境况。而现在,“综合性医疗机构设心理门诊”“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享津贴”等算是有针对性地在查缺补漏、修补欠账。

    从立法目的来看,精神卫生法就是为捍卫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确保其人身安全而制定的。公众免于“被随意收治”的恐惧,社会终结“被精神病”乱象,也还有赖于精神卫生法的早日出台和严格施行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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