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了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在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获刑11年;在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案件中,涉案企业被处以3000万元的巨额罚金。
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生产负责人丁月生,明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苯、酚类有毒物质,仍向河中排放,致使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被污染,造成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胡文标、丁月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文标是主犯,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丁月生是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是我国首例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防渗膜破裂,导致9176立方米含铜酸性废水流入汀江,汀江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养殖鱼类死亡370.1万斤,损失价值2220.6万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分别判处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人刘生源、林文贤、王勇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云南澄江锦业工贸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2005年至2008年间,该公司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Ⅴ类,饮用、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锦业公司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两高”新规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污染环境致一人重伤即定罪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现行标准相比,这部司法解释大幅降低了环境污染的入罪门槛,规定致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即可定罪。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司法解释将该罪名的定罪标准由6项扩充为14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等。而按照现行标准,污染环境致一人以上死亡才入罪,新的司法解释加大了打击力度。
对饱受诟病的“洋垃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定罪条件,包括: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等。“与现行规定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表示。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司法解释确立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等专业性问题,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但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少、费用高,难以满足需求。为解决“鉴定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国务院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也可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可作证据使用。
这部司法解释共计22条,自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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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是阻挠环境执法;
二是闲置、拆除环保设施或使设施不正常运行;
三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及附近违法排污;
四是在限期整改期间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