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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代繁合同纠纷引发的思考
《 农民日报 》( 2014年09月15日   07 版)
郑玉红
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屯玉种业有限公司因种子代繁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引发了侵权和违约两场诉讼,涉及三家企业,时间长达七年之久。这个案例,应引起种子企业思考,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应引起重视。
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终字第125号判决书中看到,武威金苹果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屯玉公司签订的代繁协议,不同的法院五次审理均认定为有效。合同有效各方当事人就应履行协议,凉州屯玉因此承担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其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如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本案中凉州屯玉的副经理许中奎即便是真的没有代签繁育协议的权力,也可能会依据合同法49条的规定,被认定为是表见代理行为,被代理企业如不履行协议,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凉州屯玉能证明许中奎与金苹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包括本公司)的利益,或者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代繁协议才能被确认无效,但凉州屯玉庭审中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禁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所以,金苹果公司不应在未取得品种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其收获的有品种权的种子,而应第一时间和凉州屯玉公司协商回收种子事宜,并将与对方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作为证据加以保存。在合同仍不能履行时诉诸法律。这样不会因为侵犯品种权被起诉,也不会因为缺少证据而在种植回收合同案中一审败诉。
种子委托生产是种子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经常出现纠纷的环节及重点问题应格外关注,如:委托生产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种子质量的验收、种子回收结算等。种子企业在委托制种过程中,除对重要内容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每一个重要环节,都注意保留证据,同时,为避免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的情况出现,在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时,委托方应给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标明授权范围,如有必要将已终止委托或无权代理的人员的相关信息,告知合作伙伴及潜在的合作伙伴。
受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检查对方的授权委托等相关手续,如仍有疑问可进一步核实,以免给双方带来麻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系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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