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章程

2014-10-14 北京农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Federation of Farmers’Cooperatives(简称BFFC)。

第二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核批准,由北京乐平西甜瓜产销专业合作社、北京互联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北京裕群养殖专业合作社等11 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共同发起,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为全体成员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发挥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开展合作社领域政策、学术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营,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组织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合作社相关人员素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管理与业务素质;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为会员制定生产标准、产品认证、项目论证、品牌宣传、产品推介等提供服务;

(六)搭建合作社信息服务平台、合作社市场营销平台、合作社投融资平台、合作社农资服务平台、合作社交流合作服务平台;

(七)承办政府及其它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组织开展合作社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合作社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内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体会员单位共同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内依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的涉农企事业单位及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总数超过150 个,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数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可行使会员大会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 会长) 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理事长( 副会长) 若干名,不设理事。原则上每个远郊区(县)推选一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担任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代表参加。本团体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团体聘请有关专家领导作为专家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 副会长)、秘书长可以为兼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机构设置

(一)本团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秘书处等相关工作机构,具体机构设置和数量由理事会决定。

(二)为便于对成员分类指导服务,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个单位会员每届收取会费500 元,每个个人会员每届收取会费100 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 年3 月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程序及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社会团体换届审批 办事指南
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3)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