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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要21年前借出的钱被驳回
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
打官司要21年前借出的钱被驳回

    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刘蓉 张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如果没及时主张权利,时间过得久了,可能会节外生枝。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3名原告唐某、李某枝、李某加的诉讼请求。

    吴某平和杨某达系夫妻关系。1997年3月25日,吴某平向李某借款,李某将自己的30000元钱借给吴某平,吴某平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去世。唐某系李某之妻,李某枝系李某之女,李某加系李某之子。3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借条。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唐某、李某枝、李某加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吴某平、杨某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唐某、李某枝、李某加的诉请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1997年3月25日,借款人吴某平向出借人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分,李某实际提供了借款。吴某平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唐某、李某枝、李某加于2018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本息,时间长达21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唐某3人的起诉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原告没有提交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证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唐某、李某枝、李某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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