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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权要求你服务,但我有理由拒绝你——致物业

我没交费

物业不给我提供服务是天经地义的

但我是否有权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呢?

近期合肥某小区

竟然真有这样奇葩之事!!!

代表小叶发言:

你都不知道那物业公司服务得有多差,人家都是把业主当上帝,我们那是把物业当上帝,好不容易盼他这物业终于到期了,唉唉唉我还没诉完苦呢,小宋你干嘛?

你说咱们是不是依法换物业?没想到业主委员,根本没经我们业主授权,就在那张贴《对601人签名提议的答复》,说我们欠费,没有提议、选举和被选举权,不让我们换物业!那咱们就法院走起!

小宋抢得发言机会:

没交物业费到底有没有权利更换物业?

“大司兄”这就来“搬救兵~

先上法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的权利;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权利;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享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等权利。

再来分析:

小区的《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没有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的,可以限制其享有的提议、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

得出结论:

业主的提议权、投票权、被选举权等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因拒付物业服务费而丧失。

小区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必须向业主大会负责并受业主大会监督,无权针对有关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实质性、根本性影响的决定。

一锤定音

最终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销《对601人签名提议的答复》。

稿件来源: 合肥日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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