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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读: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不一样,两者可以兼得

 许先生在金华市婺城区拥有房屋,2001年曾因旧城改造被纳入拆迁范围,但是因故未能实际完成拆迁。2014年因旧城改建又再次被征收。许先生未能与征收拆迁单位达成一致观点,但是房屋却被建设单位强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要求房屋补偿和损失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参照《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赔偿。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驳回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许先生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均不合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律师说法

应该明确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是两回事。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给予补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许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应该是补偿许先生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赔偿因强拆许先生房屋而造成的损失。但是许先生难过的房屋在被强拆之前,既没有征收决定,也没有补偿决定,且双方未达成补偿意见,许先生未得到补偿。强拆构成重大违法,对许先生房屋损失的补偿不能够仅仅依照《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而应该遵循充分赔偿原则。以判决生效时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补偿,并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其他财产损害按照直接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本判决对许先生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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