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9月,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出现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在未向原告下发通知,也没有向原告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2019年9月原告的女儿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地派出所告知其无法立案。原告遂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答辩:一、被告于2015年11月作出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案涉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根据《xxx相关情况确认表》的适格购买人中没有原告的姓名,所以对案涉房屋的合法性未予确认,故被告予以拆除。二、原告无法证明自己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不具有强拆违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当地人民政府于2015年作出的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涉案房屋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9年9月10日被告将涉案房屋组织强制拆除。被告应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并提供能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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