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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在婚前或婚后差别如此之大。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购房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上述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候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父母只对子女购房提供了部分资金,无法享有该房屋的产权,父母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当然也不能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因此房屋即使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也无法推断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在理解该条款是应当注意:

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如果是在结婚前则通常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结婚后则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父母出资未子女购房时候,有没有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婚前购房父母出资且明确表示是给子女双方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且明确表示只是给自己子女的,则认定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在赠与的范围内不想有任何权益。

3、在第二点中,提醒下要主要保留书面凭证,最好是以公正的形式保存证据,防止意外。

律师提醒:

1、根据我过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夫妻一方特有财产或者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者一方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前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出资购房的,除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根据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原则,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此应当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区别开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未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之对子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父母全额出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无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视为一方个人财产。(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父母仅有部分出资,这种情况下争论较大,在此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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