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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已无利可图,食盐专营早无必要

日前,工信部确认了拟取消食盐专营制度的传闻。这意味着在中国自战国时代实行了2600年的食盐专营制度即将终结。中国的历朝历代之所以不断继承并发扬光大食盐专营制实则是因为一直到近代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和盐税,正所谓“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国家必须垄断食盐经营。然而目前盐税在国家税收中所占比重已经极低,地位已经无足轻重。像农业税一样,早已没有征收的必要。

盐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人头税。在古代社会盐的产量有限,盐属于稀缺品,而所有人又都必须吃盐,因此国家将盐业收归官营从中抽税就等于向全民征收了一笔人头税。从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向所有人征税还减少了征税对象降低了征税成本,因此盐税成为中国历代政府最重要的税收之一,直至近代。

民国初年,经过一系列盐务整顿,盐税收入成为关税的中央政府第二大税源,且逐年增加。1942年国民政府颁布《盐专卖法》,规定了制盐统一审批、产品统一收购、零售统一许可、国家统一定价、偏僻地区计口售盐、征收商人专卖利益等一整套食盐国家垄断经营制度。作为战时财政的组成部分,盐专卖制度使国民政府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民国盐务史稿》中记载的从1937年到1945年盐税收入的数据显示,盐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在1945年一度达到53%,最低也在11%以上。在盐税作为政府主要税收的时代,生产及贩运私盐就相当于与政府抢食,打击私盐也就等于打击偷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继承了此前的盐业专营制度。在建国之初,盐税收入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逐渐走向工业化,征税途径增多,盐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1950年中国的盐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为5.49%,到1985年盐税收入占整体税收的比重首次降到1%以下。从1994年开始,盐税不再作为一个单独税种,而是被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近十年来,资源税占国家税收比重仅有大约0.5%。同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又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盐税只是资源税7个税目中的一项。如果按照目前每吨25元的最高盐税征收额度计算,2013年盐税收入还不到国家税收的万分之二。

目前中国仍维持盐业专营的最大理由是全民需要补碘。然而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补碘过量。在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根据我国儿童尿碘中位数的监测结果,将中国描述为“超过适宜量”。食盐专营制度使食盐全部加碘也让高碘人群难以有其他选择。维护食盐专营制度实则是在维护盐业垄断者的利益。而从国家层面看,盐税地位之低早已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食盐专营的根基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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