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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袭警罪案宣判:女子报警后对民警拳打脚踢获刑7个月

今天(7月2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对全市首宗袭警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艳在民警执行职务期间,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等行为,法院以袭警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图为宣判现场

女子情绪失控,对出警民警拳打脚踢

今年3月2日零时,被告人张某艳与同居男友王某平因感情问题发生激烈冲突,后报警称在住处与“丈夫”打架。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余某东、辅警王某福接警后,身穿制服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到现场处置。处警期间,被告人张某艳情绪失控,捡拾酒瓶准备砸王某平,但被余某东、王某福拉住制止。

被制止后的张某艳怒气未消,意图咬余某东未果后,不停手抓、脚踹余某东和王某福,并打落执法记录仪。增援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艳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张某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处张某艳有期徒刑7个月。

图为宣判现场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专家表示,这一修改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首次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可达七年。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袭击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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