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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能不能解除师生关系?

导师能不能解除师生关系?

孙家洲教授与学生郝相赫的冲突,在舆论场已经发酵。依我个人看,双方的关系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化解,或由院方妥善调整。无论如何,“破镜重圆”,总是大多数人的善良愿望。

由此事引出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导师能不能解除师生关系?从现代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而言,受聘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似乎教师无权解除师生关系。契约关系,是由物权关系延伸的人与人的关系,一旦确立,双方或多方即无权单方面废除或悔约。有些事实成立的契约关系,如父子等血缘关系,由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力义务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解除。但师生关系,绝非与其他契约关系那么简单。

有些论者认为,根据《教师法》,导师无权解除师生关系。这在本科生以下,基本适用。但进入研究生层面,从招生到录取,与导师个人的关系极大,也没有“试学期”,一旦发现学生难以成材的情况,导师就面临诸多难题。如果学生品行没有大问题,只要导师完成教学任务,履行指导责任,学业能否完成,论文能否通过,完全取决于研究生本人。如果学生言论行为突破道德伦理底线,与导师发生严重冲突,导致事实上无法继续指导的情况,导师有无权利解除师生关系呢?依然是有的。

一种是解除师生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导师依然履行聘用单位规定的教学和指导义务,仅对该生的学业负责,但不承认彼此的师生关系。这种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社会意义上的。

一种是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师生关系的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时,导师往往不愿继续履行对该生进行教学和指导义务。聘用单位可以批准或不批准导师的申请。在通常情况下,聘用单位会批准申请,征得该生和新导师同意后,为该生另行安排导师。在本科以下的师生关系,也可以通过调配师资的方式解除。

最后一种情况,那就是聘用单位不批准导师的申请,责令继续指导该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导师坚持自己的立场,拒绝对该生进行教学和指导,有向聘用单位辞职的权利,当然,聘用单位也有辞退导师的权利。以辞职或辞退教师的方式解除师生关系,即使在大学本科以下的各级学校和老师,都有相应的权利。

教学、教育过程,是师生良性互动的过程,一旦互动过程恶化,势必导致教学、教育过程无法继续的情况。由于学生影响和破坏教学秩序,导致教学、教育过程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教师作为主导者,不仅有暂停教学过程的临场处置权力,而且有要求校方对有些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利。目前教育行政和舆论环境,对教师的权力和权利严重忽视,导致许多教师的“失态”成为“新闻热点”。对于学生的“溺爱”,已经成为“独生子女社会”向教育界延伸的通病。一旦病情沉重,遇到导师下“虎狼药”时,还用问教师有多少权利和权力吗?教师的许多权力和权利,虽然受到现代法律的各种制约,但由教学、教育过程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教师角色,需要社会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支持。我这么说,不是说教师队伍没有问题,也不是说教师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会发生错误或失当,而是要社会各方注意教育本身的特点,它是在师生良性互动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教师意识到这种良性互动的可能性不复存在,是有许多处置权力的。以中小学课堂纪律为例,对于故意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惩戒,直至将该生驱逐教室;学生喧哗,劝止无效,导致教师无法继续上课,有权暂时停课,或要求校方出面维持。校方有管理学校教学秩序的责任,对于严重破坏教学秩序、屡教不改的学生,校方有权开除。这些完成教学过程必须的一些权力,有的被剥夺,有的没规定,中国的教育,除了分数和高考的大棒,还剩下什么?剩下的,难道只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权利相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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