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法律知识欠缺,影响鉴定质量和效率。注册会计师从事鉴证业务,要求具备的是丰富的财务会计学与审计学方面的理论及经验。而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与方法,懂得鉴别证据、能够准确把握案情明确鉴定思路,以及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鉴定报告。
经济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案情错综复杂,对其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司法会计鉴定面临的最常见的问题,而对于涉及不同罪名的案件其金额认定方法各不相同,必须根据其犯罪构成加以分析。如在挪用公款与贪污或职务侵占案中,其认定标准不相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同样是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在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因其适用不同的法律,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仅仅依靠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已不能解决,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没有提前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则会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鉴定工作出现偏差。
二是部分办案人员对注册会计师承担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误区。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最早起源于检察机关,早期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都是检察或公安系统内部的技术人员,因此,办案人员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司法鉴定工作往往存在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部分办案人员延袭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内部人办案的思路,以及对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划分不清,过于强调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具有独立身份的注册会计师不信任,怀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另一方面,部分办案人员对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提出超出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的鉴定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回答非财务会计专业知识所能判断的问题,这不仅加大了鉴定人的工作难度,而且会为鉴定报告在审判阶段的采信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是学科建设尚不完善,缺乏鉴定工作执业标准和专业培训。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作为一门学科的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发展阶段,尚未制订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标准,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承担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也面临着缺乏执业标准的问题,影响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提高。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前,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主要是由司法部门内部机构承担,因此,相关专业人员主要集中在公安、检察机关内部,包括财经院校在内的教育科研机构均较少开展对司法会计专业的研究和培训工作。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开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往往缺乏接受专业培训和开展工作交流的渠道,只能依靠自学和在实践中探索,这也导致很多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仍然出具审计报告,影响鉴定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建议
一是调整知识结构,加强对法律知识及司法鉴定专门知识的学习。
司法会计鉴定是经济与法律的交叉学科,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也必须是兼具经济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拓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首先必须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已有的财经专业知识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知识及司法鉴定专门知识的学习,以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司法会计鉴定是为诉讼服务的司法活动,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准备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应学习掌握诉讼法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同类型的诉讼在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用途即是为诉讼提供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学习证据学相关知识,掌握不同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要求,保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此外,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司法鉴定结论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学习和了解实体法知识,如在承担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时,必须了解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在鉴定侵权损失时,必须了解对损失构成的法律界定等。
二是加强宣传交流,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主体资格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拓展这一领域业务时,应加强宣传交流,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社会认识度。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安排,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主要集中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让其充分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中的作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扩大业务领域与范围。此外,律师作为诉讼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也常常是司会计鉴定报告的使用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加强与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影响力。
三是加强专业建设,尽快制定司法鉴定业务执业准则。
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建设尚在起步之中,还面临着许多空白。目前,注册会计师作为这一新领域的主力军,有责任承担专业建设的重任,而且,通过制订执业标准,也能真正树立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的权威地位,为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拓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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