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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涂权属不明 农民承包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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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0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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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何明轩 王 琦  发布时间:2005-10-19 14:39:49


    农民赵某同河道管理站签订了330亩的滩涂地承包合同,然而就在他对滩涂地进行整理种植时,村委会却持林权证通知他停止种植,赵某遂以村委会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法院终审认定争议滩涂的权属不明,村委侵犯赵某的土地使用权证据不足。

    2000年10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村民赵某与宛城区河道站签订了《河道滩地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将经于宛城区黄台岗镇勾营村白河边330亩滩地承包给赵某,承包期五年,赵某每年向河道站上交承包费3300元。”2000年10月下旬,赵某对此承包滩地进行整理和种植。可是,同年10月31日,勾营村委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停止整理种植,理由是河滩地是勾营的林场地,使用权归村委,而且1998年该滩地已承包给他人种植使用。

    原来,在建国后,由互助组到人民公社,勾营村委均与原南阳县人民政府合办林场。1982年7月3日经南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又为勾营村委颁发了《林权证》,而这林场,正是赵某与勾营村委争议的滩涂地。

    赵某随即找宛城区河道管理站质询,河道管理站拿出《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原南阳地区水利局,原南阳县的相关文件来证明自己对滩地拥有管理权,而且同赵某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11月13日,赵某一纸诉状把勾营村委告到了宛城区法院,并列河道站为第三人,要求勾营村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330亩滩地的经济损失。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南阳中院以双方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有待行政部门确权为由中止诉讼。然而,两年过去了,这片滩涂地的确权仍毫无进展。后经赵某和河道站申请,南阳中院恢复了审理。

    南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滩涂,勾营村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林权证,而河道站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也享有发包权,但各方均未申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确权,因此,该争议滩涂的权属不明。赵某虽持有与河道站鉴定的承包合同,但河道是否具有发包权目前无法确定,所以赵某诉称勾营村委侵犯其合法承包权构成侵权,证据不足,对于赵某因承包合同无法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针对实际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该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组织为争一片滩涂地却使希望致富的农民遭了殃,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政府部门没有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农民的致富路铺平道路。这样,受打击的不仅仅是个别农民,而是整个农民的致富积极性。(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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