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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摊派下的“违法行政”
荒唐摊派下的“违法行政”

堂吉伟德  2009-09-21 14:57:42  

  江苏省沛县敬安镇是一个只有 7 万人的小镇,但是这个镇的 29 个行政村村干部日前接到了一个任务,要求在六天时间里征收两百多万元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8 月 28 日中国广播网)

  据说,此次明确要求六天内完成215 万元,最多的村是12 万,最少的村是4 万。如果3 天完成给回扣20% ,6 天完成回扣12% ,6 天完不成的撤职。有明确的任务要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度,有过硬的指标考核,尽管面对媒体,相关人员讳莫如深,闪烁其词,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没有“摘帽子”这样“领导一生气,后果很严重”的调子,也不能有“借高利贷”这样的事实,除非所有的村干部都疯了。

  事实胜于雄辩。时间的紧迫性和现实的无奈性,促使村干部们只有舍本求末,不惜一切代价救急。实际上,有关人员一方面“大棒催使”,另一方面却又“私下授策”,给各村出了“借高利贷”这样一个“良方”,其居心令人匪夷所思。

  疯狂的举动反衬着叵测的居心。短期内完成如此庞大的征收任务,可以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一方面,可以创造“超常规开拓工作局面”的政绩现实,献于上级领导;另一方面,政府的口袋中有了钱,“领导说话、干事的底气就会更足”。搞建设、促发展,其过程本就是一种花钱行为。按有些领导的思路,最会花钱的人最能创造政绩,连钱都不会花,你还能干事?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 , 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 , 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要因人因事,根据客观条件。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收入,必然受到征收人的承受力,工作方式方法等各种条件的制约。强摊任务、硬定数目无疑于是一种不顾客观实际,“粗暴野蛮”的施政行为。

  党的执政理念是科学执政,依法行政。科学执政就得讲事实,按自然规律办事,按客观规律施策;依法行政就得讲依据,按程序操作,按规矩运行。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应该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来做出,对象来交纳,如果不依法缴纳的话,应该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摊派任务的方式,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政策,是“暴力施政”行为。

  急功近利和居心不良是行为走形的“导火线”,地方乱局的产生,往往不因下而源于上。荒唐摊派实际是地方“乱作为”的典型表现和惯性行为,“霸王条款”式的强力推进,即便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留下的隐患,将会持续发酵,酿成巨大后果,不可不查。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凭借手中的行政职权,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方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背离。为此,应把握以下二个方面:1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主要表现在:(1)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无权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即行政主体不合格;(2)有权行政机关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即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已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在征收财物或摊派费用时,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2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目前调整公共征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少行政机关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利用“土政策”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尤其在农村,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名目繁多,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同时也滋长了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公款吃喝等腐败行为。因此,对各种乱征收财物、乱摊派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第八节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2010-03-13 22:18:0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的分类。   

    2熟悉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要点速记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①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③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④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它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为:①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④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行政违法可以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②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③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②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③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②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③主观有过错。在实践中,行政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只要被定性下来,就不再问行为人的主观因素,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第九节行政赔偿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掌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2熟悉行政赔偿的范围。了解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3熟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4熟悉行政赔偿程序。   

    5掌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要点速记   

    一、行政赔偿概述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点是: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行政赔偿的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采取的影响(相对人)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外),已产生损害结果的事实行为。包括:对公民殴打或施以暴力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具等使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2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持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3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乙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损害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意在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到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动给予赔偿。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①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②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③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④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⑤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①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②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③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节行政复议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2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4熟悉行政复议的管辖。   

    5了解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   

    6熟悉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管辖,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决定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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