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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不对立

 

    5月17号,国家民委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丹珠昂奔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应该科学地、辩证地、统一地去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把它们对立起来。

  第一,宪法里有这样两条。一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这是宪法的规定。二是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对这两句话应该科学地、辩证地、统一地去认识,而不是把它们对立起来。

  丹珠昂奔表示,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不光是在民族地区,在内陆其他地区也在同样推广。使用这两者的场合有所区别,因此两者不能绝对对立。为了形象的说明普通话与方言、民族语言的关系,丹珠昂奔还为记者做了举例说明。“我”这个词儿,上海人叫“阿拉”,北京话是“我”,青海把“我”叫“诺(音)”。经常大家用的话,比如“我弟弟的箱子底子是纸糊的”,如果用青海方言讲的话谁也听不懂,但是用普通话大家都能听得懂。少数民族语言是同样的道理,各个民族都有民族语言,在民族地区要为民族群众服务,就需要用民族语言。但是在全国,在整个国家的层面,在其他地区要做工作,就需要普通话。比如像我到民族地区可以讲藏语,在这儿我就可以用汉语来说,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到青海的汉族老乡们那儿就可以用青海的方言来讲。

  丹珠昂奔同时表示,将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之间对立起来的说法,应当受到批评。要批评两种极端的思想,一学普通话就说搞“同化”,这是错的。一说民族语言就说是不是有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这都是错误的理解。因此,应该辩证、统一、全面地看这个问题,这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统一的关系。国家的部委和各级政府就要落实好这两句话。也就是说,落实好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同时也要落实好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就是要全面地理解宪法精神,全面地贯彻落实好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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