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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业务研究报告】

一、众筹介绍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众筹模式是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最初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的手段。现在众筹已经演变为非营利性组织和初创企业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众筹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发起人,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支持者是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平台则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国外:IndieGogo 、Kickstarter 国内:点名时间、众筹网,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酷望网)(按创办时间排名)。

二、国内众筹平台

  点名时间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据其公开数据,上线不到两年就已经接到了7000多个项目提案,有近700个项目上线,项目成功率接近50%。截至2013年4月,点名时间是国内众筹单个项目的最高筹资金额50万人民币的保持者。

   众筹网是网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众筹模式网站,是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其为项目发起者提供募资、投资、孵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众筹网自2013年2月成立以来,已上线众筹网、众筹制造、开放平台、众筹国际、金融众筹五大板块,股权众筹即将上线。其中,众筹网联合长安保险推出的“爱情保险”项目创出了国内融资额最高众筹记录,筹资额超过600万元!“快男电影”项目近4万人参与,创出投资人最多的记录。

  

三、众筹业务监管问题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私募融资方式,与以往的股权融资方式相比,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优势,实现了项目的快速融资与融资渠道拓展,同时为普通的投资人提供了更多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

   从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以及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亟待提上监管机构的议事日程。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第一,解决众筹融资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因此,如果股权众筹构成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均构成了证券发行行为,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实际上中国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行为,始终无法回避“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证券”以及项目宣传方式上的公开性。笔者认为,发展股权众筹的首要前提是给予其合法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公开劝诱和广告等方式进行项目推介,并在监管上给予相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等更宽松的特殊监管方式。

   第二,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相应的界定。

   由于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监管是在传统证券监管领域的一个特例,因此有必要明确何种股权众筹融资可以采取此类特殊的监管方式。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美国JOBS法案,对单个项目融资上限(如融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如单个投资者对平台项目的认购额度不超过其资产的一定限额),以及融资方式限制(通过经注册的众筹平台或者投资门户进行的融资)等,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体现监管机构对不同体量的融资主体及融资行为上的监管差异。

   第三,强化对股权众筹平台或者投资门户的适当管理。

   如何对平台项目的投资人进行有效的保护以及防止股权众筹平台或投资门户的欺诈、恶意串通及其他道德风险是股权众筹法律监管的一个重要议题。笔者建议,可对此类平台或者投资门户进行适当的管理或指导,例如备案式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可以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引指导其进行规范运作,例如有效的资金托管措施、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教育、风险控制及提示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由于缺乏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平台的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众筹平台或资金门户通过互联网虽然解决了项目来源的信息不对称,但并未解决项目本身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在众筹平台上的企业性质、发展阶段及融资需求存在差异,可对不同阶段或者不同融资等级的企业设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设立众筹股权融资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也可考虑引入到众筹领域,在投资者准入设定一定的门槛标准,以确保单个投资人在投资失败时具备一定程度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五,在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同时,设定完备的救济措施作为配套。

   当发生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情形,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是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或者《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等方式对自己进行权利救济。特殊情形下,例如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时投资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等,建议法规给出更详细的保护措施。

四、中心众投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资本市场的“草根市场”,本中心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采取市场作为决定性配置资源的融资运作模式。在运作中,本中心发现它不仅需要技术和资本的手段来整合市场,还需要结合辽宁“草根”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创新突破的融资业务模式。“众投”业务模式的出现,是将股权投资前置化,是将民间融资引进投资领域的重要力量,是解决“草根市场”企业融资的一个契机,对解决“草根”企业融资能够提供很好的帮助,是解决项目融资的有效渠道。

五、众投模式分析

   “众投”业务参与方包括发起人、推荐人、领投人及合格投资者。由发起人发起项目,经推荐人推荐,通过领投人领投的合投方式为创业企业小额融资的项目。其中各参与方需满足本中心规定的条件。

   (一)发起人

   1.发起人为企业项目管理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起小额融资项目,主动引入投资者或债权人。发起人运作的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及业务规则。

   2.发起人制定发起项目融资说明书,项目融资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总额、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运作模式、决策机制、风险因素及控制方式、发起人声明与承诺等。

   3.发起人发起项目,须获得本中心认可的推荐人推荐,并与推荐人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在本中心指定平台上发布众投融资意向。

   4.项目融资成功后,发起人应会同推荐人在本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按照项目融资说明书及相关协议约定,负责项目运作及管理,并接受推荐人的督导。

   (二)推荐人

   1.推荐人为本中心推荐会员或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2.推荐人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众投项目的开发与评估、项目材料的准备与审核、领投人的推荐与落实、融资成功后项目登记与备案,并对发行人的信息展示、资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运作、收益和红利发放等进行持续督导。

   3.推荐人须坚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职的原则,负责对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切实履行项目的审核、评估与监督职能。

   (三)领投人

   1.领投人应具备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本中心合格投资者条件,并且在本中心备案。

   2.领投人认可发行人和推荐人推荐的项目,本身领投并带动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项目。领投后,能够代表其他投资者,出席董事会,尽最大努力为项目提供有价值的帮助、指导和资源。

   3.领投人为本中心推荐会员、专业投资机构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4.领投人领投项目原则上一年不超过3个,领投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融资总额的10%,不高于项目项目融资总额的50%。领投人有充分的时间专业协助项目,完善融资说明书、确定估值、投资条款、融资额,协助项目路演,完成项目跟投融资。

   (四)投资者

   1.投资者须满足本中心股权或债权合格投资者适应性管理要求,并在本中心开立股权或债权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开立三方存管账户。

   2.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存在的风险,自愿承担项目投资所带来的收益或损失。

   3.投资者参与股权众投项目,投资金额应当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4.投资者参与非股权类众投业务,每次投资金额、当年累计投资金额应当按照项目融资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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