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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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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洋官制
  1. 前期
  2. 后期
国民政府时期
  1. 官制
  2.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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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洋官制
  1. 前期
  2. 后期
国民政府时期
  1. 官制
  2.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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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民国官制,简称民国官制。"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从清朝灭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期间的国家名称和年号。是中国历史上大动荡大转变的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终结阶段,“中华民国军制”和“中华民国官制”比较特殊。这一社会政治动荡的历史时代,军阀割据,曾相继建立过不同类型的政权和军政组织,它们纷繁复杂,政体各不相同,官制、军制各异,建制极不统一,且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统治和中国国民党统治 3个时期,中华民国时期[1]政权组织形式先后实行过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君主制、执政制、大元帅制、委员会制、五院制等各种政体,但并未改变专制独裁的实质。

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
第三级,协军校,秩同把总,阶正七品,职任司务长;——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①
其中经理饷械、医务、法律等员,是曰军佐。其品秩官阶与军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区别,但均不得管带营队。
这种官制,是用原来的封建品秩官阶品定新的官职内容,是以旧瓶装新酒。入民国后,官制又进一步改为将、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级仍旧,只是把品秩变将、校、尉制。官职名字,也改变为司令和长,如师长、团长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级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国时代的军事官制,必从此始。
至1905年,又由军谘处奏定,新军增正一品官阶。凡正都统著有卓异成绩者,赐以大将军、或将军名称和封号,官阶正一品。

后期

国家元首(大总统,亦或总理、执政、大元帅)
经略使(1918年直系【曹锟】为川粤湘赣四省经略使,为民国地方最大官职,辖四省,但为虚职。)
巡阅使(控制两省或两省以上,如1918年9月【张作霖】被任命为东三省巡阅使,为三省最高军政长官。)
都督(即督军、督理、督办,一省最高长官,辖军、民两政,省长为虚职。附:北洋政府时期,以热河、察哈尔、绥远等地区为特区,置都统为地方军政长官。)
帮办(一省当中的二把手。)
镇守使(一省之内划分几个地域,这片地域的头即镇守使,位在督军之下,如陕南镇守使【陈树藩】后就借{护国运动}之际,顶了陆建章的位子,成为陕西督军。)
道尹(管理所辖数县行政事务长。)
县知事(即县长。)
参考资料: 《中华民国官职年表》
另外还有:
督军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下的军事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行政军事长官多称都督。不久,另设民政长,都督专管军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都督为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后,改称督军。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废督裁兵”未成,遂改督军为督理某省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各省又有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者,简称督办。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任用各省军事长官,均用督办军务善后事宜之名,一般称为军务督办或督办。后直系吴佩孚再起,发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办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军阀失败。
巡阅使
官名。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对拥有两省以上的军阀给以巡阅使的官衔,以便控制其地盘。袁世凯任张勋、倪嗣冲为长江巡阅使、副使,为此职之始。后又有经略使、检阅使等名,与此类似,惟经略使实际上未必已控制某地区,如曹锟任湘赣川鄂四省经略使,实为北方对湖南用兵之统帅;检阅使则为实授某省督军之先声。
护军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各省重要地区设护军使,管辖该地区的军务,其职权在镇守使之上。
镇守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为地方军事长官,所辖军队有一混成旅或一师。
督办
清后期,中央与地方皆有临时设置机构,存在时间长短不一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曾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办”。

国民政府时期

官制

一、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委员
文官处:文官长、秘书、参事、文书局局长、印铸局局长
参军处:参军长、参军、典礼局局长、总务局局长
主计处:主计长、主计官、岁计局局长、会计局局长、统计局局长
国民政府警卫团(后升为旅、师、军)
二、国民政府直辖各机关:
1、军事委员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常务委员、委员、高级参谋
委员会下辖办公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铨叙厅、审计厅、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侍从室。各厅设厅长、副厅长,军统局设局长、副局长。各厅、局下设处,处有处长、副处长,侍从室设主任。
2、训练总监部:
官职有训练总监、副监、参事、步兵监、骑兵监、炮兵监、工兵监、辎重兵监、交通兵监、通讯兵监。
下设总务厅及教育处、编译处、训练处,各设厅长、副厅长或处长、副处长。
3、参谋本部:
官职有参谋总长、参谋次长、主任高级参谋、高级参谋。
下设总务厅、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及陆地测量总局,设厅长、副厅长或局长、副局长。
另外,陆军大学也归参谋本部管理。
4、军事参议院:
院长、副院长、办公厅主任、参议、军事厅厅长、总务厅厅长
5、全国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下设公路处、水利处、卫生实验处、农业处,设处长;蚕丝改良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合作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西北办事处设主任;导淮委员会、黄河委员会、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华北水利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
6、全国建设委员会:
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参事及各处处长
三、行政院直辖各部委:
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
1、院直辖机关:
1)秘书处:秘书长、秘书
2)政务处:政务处长、参事
2、内务部:
部长、次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参事。
总务司、统计司、民政司、警政司、礼裕司、地政司设司长、副司长,统计处设统计长。
1)首都警察厅:
厅长、副厅长,训练处、督察处处长、副处长
2)卫生署:署长、副署长
3、外交部:
部长、政务次长、参事,欧美司、总务司、情报司、亚洲司、国际司司长、副司长
4、军政部:
部长、政务次长、主任参事、总务厅长
1)陆军署:署长、副署长
2)海军署:署长、副署长
3)军需署:署长、副署长
4)兵工署:署长、副署长
5)兵役司:司长、副司长
6)马政司:司长、副司长

公务员

民国18年(1929年)10月29日,南京中央政府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决定实行公务员制度。民国22年(1933年)3月,公布《公务员任用法》,并于同年4月1日起实行。福建省公务员任职条件:简任官,须对“党国”有特别勋劳、致力革命10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毕业具有专门研究者;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荐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荐任官,须对“党国”有勋劳、致力革命7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毕业;或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委任官1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高等考试及格。委任官,须曾致力革命5年以上;或在教育部认可的高等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或任国民政府统治下委任职2年以上;或参加国民政府统治下各地方普通考试及格。公务员甄别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四等;在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者降等或降级,丁等不及格。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按照原官等级任用;降等或降级者按应降之等级给与证书,以应降之官等任用;不及格呈请国民政府或通知该管长官免职。经甄别审查合格,可任用公务员。凡剥夺公权尚未复权,亏欠公款尚未清结,曾因赃私处罚有案,吸食鸦片或代用品者,均不得任为公务员。简任职、荐任职公务员任用,由国民政府交铨叙部审查合格后分别任命;委任职公务员任用,由该长官送省审查合格后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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