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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者按:为提高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解、应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规范执法监察工作,提升执法监察效能,本报推出了土地案件查处业务系列讲座,在系统内外特别是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良好反响,相关内容已汇编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用手册》一书。 

从本期起,大课堂将继续邀请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就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等进行讲解。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类型。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通常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外,其余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 

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此类行为由公安机关管辖。 

擅自印制、伪造或者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此类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此类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其他矿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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