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法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规定是明确的,有法可依,人大会报告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制严肃性。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有法可依。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的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近年来,为了精简会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表述上言简意赅,基本上是概括性、原则性、号召性的表述,被人们称为“一句话决议”。人代会报告决议虽然寥寥数语,但突出了“审查”、“同意”、“批准”等关键词,具备了决议的全部要素,符合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畴,因此,应依法将人代会报告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人大会报告决议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有利于维护法制严肃性。由于人大会报告决议一般都是批准性的,而批准性决议实为肯定或否定的决策性文件,构成要件简单,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决议没有什么内容,无审查必要,而应依法进行报备,体现法制的严肃性。从积极的意义说,通过法定的监督,对于合法、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维护,对于不合法、不适当的决议进行修改完善或予以撤销,使这些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这一工作,不应草率从事。(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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